[生活资讯] 苏州一男子火灾中被烧伤 逃生不当自担8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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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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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男子火灾中被烧伤逃生不当自担8成责任)

  每逢春节,放烟花爆竹的人多了,因此引发的安全问题也随之增多。日前,吴中法院调处一起居民在火灾逃生过程中被烧伤,状告居委会索赔的案件。因为居民缺乏消防常识,选择的逃生方式不当,承担了80%的责任。

  火灾中逃生被烧伤

  2014年1月31日0时许,在苏州吴中区一处拆迁安置小区,一栋居民楼的一层楼道发生火灾,由于过道中存放着电瓶车、自行车、燃放过的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蔓延。

  居住在4楼的沈先生一家慌乱中下楼逃生,并且关上了家门。当他们逃生失败返回4楼时,却发现自己家的门已锁,无奈被困于楼道中,一家三口被不同程度灼伤。其中沈先生面、颈、四肢等部位烧伤52%,并有中度吸入性损伤,伤势最为严重,经鉴定构成九级残疾。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消防部门经过现场勘验,认为可排除电瓶车短路故障和电表箱过载引发火灾。发生火灾的时间恰逢农历大年初一,春节期间居民燃放烟花爆竹和孩童玩火的情况较多,所以不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伤者起诉居委会

  2014年11月,沈先生一纸诉状将当地居委会告上吴中法院。他认为,居委会对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配置的简易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小区值班保安没有履行安全保卫职责,造成了他人身及财产损失程度的扩大。沈先生要求居委会赔偿残疾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40余万元。

  居委会认为,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发生火灾的小区有物业,因此应由该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另外,位于4楼的沈先生家并未受到火势威胁,根据消防常识,应查明着火方位后朝远离火势的方向撤离,或留在屋内阻止浓烟进入。但原告逃生方法选择不当,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居委会对小区不负有公共消防安全的管理义务,应不承担侵权责任。

  逃生不当自担8成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较为特殊,一无直接的火灾责任人;二来沈先生并不是火灾的直接受害方,而是在避险过程中缺乏逃生常识,慌不择路,最终产生了较大的损失。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了各自可能承担的责任:沈先生方面,在逃生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漏,理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方面,无论是居委会还是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在春节期间理应加强消防宣传,并安排人员加强对小区进行消防检查或巡查,防范火灾发生。如未尽到上述职责,也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经吴中法院组织调解,居委会愿意对沈先生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8万余元,剩余80%的责任由沈先生自行承担。另外,居委会考虑到沈先生的损失过大,另行补偿他18万余元。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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