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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及为流动摊贩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听劝告,非法燃放孔明灯危机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各街镇要积极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辖区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倡导安全生活方式,争当文明市民,并积极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公安临渭分局:2139000
工商临渭分局:2062193
执法临渭分局:3038288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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