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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野兔也犯罪?是的,属于非法狩猎还要判刑。日前,清涧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33岁的清涧男子刘飞(化名)猎捕800多只野兔,获利8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违法所得被追缴。
据悉,仅有初中文化的刘飞并没有固定职业,2022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9月26日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刘飞在夜间利用强光手电、渔网、炮等工具,先后60余次在清涧县李家塔镇、双庙河乡、老舍古乡等周边山上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野兔(草兔)800余只,将猎捕的野兔装在塑料笼子里,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收购野兔的张某某(另案处理)、郝某(另案处理),以每只100元左右的价格售卖给二人,共获利8万余元。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飞非法狩猎野兔800余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飞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记者了解到,清涧县人民法院一审近日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被告人刘飞供述,2020年的一天,他看见邻居郝某某经常去山里捕野兔,他问郝某某捕野兔违法不,郝某某说不违法,野兔还可以卖钱。他就在网上购买了强光手电、捕鱼网、一块锂电池,捕鱼网的PVC管子是他在县城买回来自己做的,之后他就拿着网上购买的工具骑摩托车天黑出去,先后在周边山上去捕野兔,每次大概捕6-7只,好的时候14-16只左右,然后卖给收购野兔的贩子。清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飞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网捕等禁用的工具、方法在禁猎区非法狩猎野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飞是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理。一、被告人刘飞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飞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扣押作案工具红色头盔一顶、头盔上装照明的一颗,捕鱼网一个、附2米PVC管一根,锂电池一块,依法予以没收。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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