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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丽是华县人(今华州区),1987年,她13岁时,在上学路上被人拐卖至山东菏泽,被迫与当地一男子李某某生活并生育一名男孩。约两年后,晓丽被解救回家,但曾被拐卖的经历永远无法抹掉。35年后,她被拐卖一案经立案调查,迎来一审宣判。 2月19日,晓丽从西安前往山东菏泽。20日上午,她现场出庭,亲自见证宣判结果,“等了36年,我要亲自听到法律对人贩子的制裁结果。” 20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22年12月19日中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晓丽被拐卖一案。检方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3年7月21日因拐卖人口罪被原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2月25日因诈骗罪被山东省原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月28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3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 赵某某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先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某娘家的机会,在陕西省华县(今渭南市华州区)哄骗上学途中的晓丽(化名),让其喝下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乘机将其带回山东省菏泽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其卖给了胡集乡尹集村李某某为妻。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予以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3月31日印发的《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侧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三)项、1997 年(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2034年3月11日止。) 晓丽说,此次宣判结果不涉及赔偿,她仍然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希望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交通费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晓丽诉讼代理人要求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理意见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次犯罪后又多次犯罪,且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翻供,称不认识晓丽,没有拐卖晓丽。不认罪,不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来源: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