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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认为只要按要求提供了举报线索,就应得到奖励;一方认为大批量举报、恶意举报以赢利为目的,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不应鼓励。两年来,为了9万多元奖金,双方通过行政复议“交手”数次,甚至对簿公堂,但分歧始终没有解决。
吴先生在运城市区拍摄的“车窗抛物”瞬间
吴先生是广西柳州人。2023年7月3日下午,提起自己举报900多起“车窗抛物”线索,两年来要求兑现9万多元奖金一直未果的遭遇,吴先生很不服气。 吴先生说,他之前做餐饮工作。2015年,广西柳州开展了举报“车窗抛物”有奖活动,他积极参与,获得了丰厚奖金。“举报既能制止、减少不文明行为,提升城市形象,还有可观的奖金,何乐而不为?”此后,吴先生积极参与了湖北等地的类似活动,获得了数千元奖励。 2019年3月5日,吴先生从网上看到,山西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发布了《关于治理“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鼓励市民抓拍“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举报信息经核实真实有效的,给予同一行为首位举报者100元奖励。
看到通告后,吴先生和一位朋友即刻赶往山西运城进行拍摄,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运城市城管局实名大批量举报。 2019年3月17日,运城市城管局通过邮件通知吴先生,通告发布后,举报量较大,暂无法受理大批量的视频投诉,即日起,暂停接收大批量的视频投诉,何时接收另行通知。 2019年4月17日,运城市城管局面见吴先生并告知其不接收大批量的视频投诉。对于运城市城管局的“劝停”做法,吴先生认为不合理,继续向对方提供举报线索。 “我不知道大批量怎么定义,通告里也没有对大批量作出界定。”吴先生说,他曾就此要求运城市城管局信息公开,对方回复相关信息属于内部信息,并未明确告知。 2021年3月10日至4月12日,吴先生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运城市城管局实名举报720起车窗抛物行为;2019年4月13日到4月27日,吴先生又向运城市城管局举报车窗抛物线索262起。 2019年4月27日,运城市城管局、交警支队联合发布“补充通告”,强调举报“车窗抛物”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同一身份证号每人每月奖励上限10次。同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获取证据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将依法不予认可。举报证据经城市管理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处罚后方可进行奖励。2021年4月13日,吴先生向运城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兑现第一批72000元奖金,之后又向对方申请兑现第二批26200元奖金。“收到我的申请后,运城市城管局在法定期限(60天)内既不兑现奖金,也不做任何答复,我只好向运城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运城市城管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兑现奖金。”吴先生的代理人杨先生介绍,2021年,吴先生提交了两份行政复议,分别请求运城市政府责令运城市城管局兑现72000元奖金和26200元奖金。对于吴先生的两份行政复议,运城市政府先后以相关奖励认定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举报线索正由交警部门进行复核等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驳回的决定。运城市政府审查查明,在吴先生两次向运城市城管局申请兑现98200元奖金后,2021年7月6日,运城市城管局向吴先生支付举报奖励800元。运城市政府认为,一是吴先生拍摄时违反交通安全法,对其违法拍摄的视频举报材料不予认可。二是通告发布的初衷是鼓励市民为公益作出贡献,不能将其看做一种赢利的途径。吴先生这种赢利行为违背了通告的初衷,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三是运城市城管局曾两次通知吴先生暂停大批量视频投诉,城管局的该行为应予理解与认可。 吴先生对两个复议结果不服,遂分两次将运城市政府起诉至临汾市中级法院。2021年11月8日、12月9日,临汾市中院分别判决:撤销运城市政府之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依法受理(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后双方分歧一直未解决 城管局认定举报者“恶意举报” 针对临汾市中院的两次行政判决:2022年2月17日,运城市政府作出结论相同的两份复议决定:运城市城管局应当核实处理吴先生提交的视频举报材料,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2022年5月12日,运城市城管局作出《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情况的通知》:称支付奖金的前提是信息经核实真实有效,我局已将您提交的相关视频材料转送给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为提供的视频材料不具备证据要件。吴先生对此不服,于2022年7月8日再次向运城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9月15日,运城市政府再次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运城市城管局之前作出的《通知》,责令其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运城市城管局仍未履行运城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2022年12月12日,运城市政府行政复议局责令运城市城管局履行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送该局。2023年3月1日,运城市城管局书面回复吴先生:2021年3月17日、4月17日,我局通过电子邮件和面谈告知你,由于设备原因,即日起,暂停接收大批量的视频投诉,何时接收批量投诉,另行通知。我局对你2021年3月17日之前的举报视频,经核实有8条符合奖励条件,已经向你足额发放奖金。你在收到我局通知后恶意举报,严重扰乱我局工作秩序,我局对你2021年3月17日之后的举报,不予处理。城管局最新回复: 举报人不是当地市民,不符合奖励条件 “临汾市中院两次行政诉讼都没有说吴先生是恶意举报,更没有说吴先生2019年3月17日后的举报没有法律效力,我们对运城市城管局的回复严重不服。”杨先生说,2023年4月28日,吴先生第四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运城市政府撤销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上述回复,责令对方履行之前的行政复议决定。2023年5月13日,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在给运城市政府行政复议科的答复书中称:通告中的市民特指运城市市民,吴某某不是运城市市民,其举报不符合通告奖励条件。吴某某在收到我局通知及约谈后仍然大批量举报,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我局治理“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的工作秩序,我局对吴某某2021年3月17日之后的举报不予奖励有正当理由。另外,在同一时间点及很短时间内,市区长距离范围内,吴某某提交了多条视频,明显看出视频并非吴某某一人拍摄,系吴某某雇佣多人拍摄。吴某某也无权代表其他人领取奖金。最后,吴某某反复申请行政复议,应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杨先生说,他们对运城市城管局的上述答复同样不予认可,一一进行了反驳。对于吴先生、杨先生的反映,运城市城管局、运城市政府有何回应?7月4日上午,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运城市城市管理局相关人员称,吴先生的第四次行政复议已经有结果了:他的复议请求被驳回,具体原因可联系吴先生或代理人了解。当天上午,运城市政府行政复议局相关人员称,吴先生的第四次行政复议结果已经下发,“复议决定告知了他的权利和途径,你可以问问他是否收到?”7月4日下午,吴先生及其代理人称,他们暂未收到运城市政府下发的最新复议决定书,但他们做好了继续依法维权的准备。 运城市城管局在答复中多次提及,该局两次告知吴先生,因设备原因,暂停接收大批量的视频投诉,但吴先生就是不听,依然恶意举报,目的就是为了赢利,因此该行为不应被鼓励。 运城市城管局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政府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通报是否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通告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通常被称为“行政规章”或者“行政通告”。他认为,运城市关于治理“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以及其补充通告,应属于行政通告。其内容针对的是公众行为,并给出了具体的奖惩措施,以此达到规范行为、维护公共秩序的效果。“至于法律效力,行政通告的效力通常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高于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 王维维指出,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明确限制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报告的数量。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吴先生的行为应该是合法的。但对于政府职能部门来说,这种大量的举报可能超出了他们的处理能力,也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待处理的事务。因此,他们可能会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 同时,还要明确,政府部门的决定可能并不能终止公民的权利行使。也就是说,即便运城市城管局决定暂停处理大批量的举报,这并不能阻止吴先生继续行使他的举报权利。 正基于此,临汾市中院在行政诉讼中认为,在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向社会大众发布的《通告》仍然有效的情形下,其针对吴先生个人所作的不再受理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仍然具有对举报的视频予以核实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予以奖励的法定职责。另外,该局之前支付的800元奖金中是否包含本案涉及的举报视频,原、被告均不能说清,运城市城管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市民声音: 有人认为政府部门应讲诚信按规兑奖 有人认为目的不纯的举报不应提倡 “大批量举报窗外抛物”现象是否算恶意举报,该不该给奖励?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大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律师李先生:从举报行为的性质来看,如果举报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减少违法行为,并且所有举报都是实事求是的,那么这种举报无论多少都不应被视为恶意的。然而,如果大批量举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奖金,而且可能包含虚假举报、滥用举报机制等情况,那么这就可能被视为恶意举报。至于是否应该给予奖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来决定。市民化海臣:针对吴先生大量举报“车窗抛物”问题,既然运城市城管局出台奖励,就应该核实后全部兑现。如果仅仅是嫌奖励资金多,不愿兑现,这是行政部门的信用丧失,不仅关乎政府部门的诚信问题,也关乎地方的形象。因为尽管吴先生为了利益进行举报,但客观上确实改善了城市文明环境形象,让“车窗抛物”这不文明行为得到“遏制”。媒体人李根:既然鼓励大家举报,何来恶意举报呢?如果不想出钱,就降低了城管的诚信度!市民“大海”:从理论上讲,政府部门应当讲诚信,所以运城市城管局应该兑现自己的承诺。但是从内心来讲,我对于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举报也是不赞成的,所以很纠结。市民陈新社:车窗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大批量举报不算恶意举报,政府部门整治不文明行为让群众提供线索,有罚有奖,这样才能更好的鼓励大家监督不文明行为,创造一个好的文明生态。教育工作者黄伟:相关部门既然出台了有奖举报车窗抛物通告,就应该兑现奖励。个别人为了获得奖励而大批量举报,其动机确实不好,不提倡这样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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