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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华州区人民法院对代某侮辱、诽谤法院工作人员、拒不听从劝阻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0000元的决定,已于当日交付执行。 事件经过:当日上午10时许,代某来到华州区人民法院,因其对市区两级法院就其案件的判决不满,代某在立案大厅对该院数名法官干警大声辱骂和诽谤,经法院工作人员劝导,代某仍吵闹不止。值班法警耐心解释并提醒其注意言辞,代某变本加厉,采取吐口水、拍打台面等过激行为向工作人员示威,要求法院赔偿其不服判决而生气引起的医疗损失。司法警察劝阻无效后,对代某进行了口头警告,而代某无视警告,继续撒泼吵闹。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在当日来院诉讼、办公的人员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防止事态升级,华州区法院法警大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法警果断将代某带离现场,调取监控并收集证人证言,依法向违法嫌疑人代某进行询问,进一步确定代某的违法事实。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代某仍然执迷不悟,拒不承认错误。为遏制不良风气滋长,维护司法权威,法警大队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并提请法院进行司法制裁。当日,该院即作出(2023)司惩1号决定书,决定对代某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小华锐评: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和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敬畏法律,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任何亵渎法律尊严、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规范执法有依据,司法制裁有保障。对代某拘留并处罚款的决定,是华州区人民法院第一起由司法警察作为提请主体办理的“司惩”案件,充分发挥了司法警察在维护人民法院审判、办公、信访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华州区法院法警大队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确保司法警察职权在法律框架中规范履行,更好地维护了审判秩序。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 第二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四条 对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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