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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河南郑州刘某今年已70岁,十几年前,他通过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法拍程序购买房子,办证时发现其中一套他人早已备案,经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给王某。两家法院分别将一套房子判给不同人,两家为房纠纷十几年,打了十几场官司,如今还纠扯不清……法拍一套房,埋下二十年烦恼7月18日,家住郑州的70岁刘某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想不到一套62平方米住宅的物权纠纷,打了十几场官司,两个法院像“翻烧饼”一样。
金运大厦外部,目前处于“烂尾” 刘某介绍,1999年他与河南金运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金运大厦房产三套,约定2000年交付,并支付了全款。直到2003年,开发商都没交房,他便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开发商。 立案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法院支付了3800元诉讼保全费,支付了50万元保证金,抵押房本,取得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当时民庭法官跟他一起持法院介绍信到郑州市房管局调查开发商尚未出售的房产。 房管局法规处专门安排该房预售科利用两天时间查询,提供开发商一共有7套尚未出售的房产。拿着尚未出售的7套房产的数据后,法官找民庭庭长和主管的副院长签字,开具了协助查封执行通知书,查封这7套房产。 2003年4月,刘某与法官拿着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管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再次叮咛该局一位工作人员,将这7套房子仔细核对一遍。工作人员拿着协助查封执行通知书核实后,称7套房子里有一套A房间已被省高院查封,要把这个A去掉。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面署名签字写上:21层A座已被查封。法官将此房划掉,按上手印签上名字,房管局法规处盖上章,这次查封手续结束。 反复核实未出售房源,法院进行法拍刘某介绍,2003年5月,金水区法院下达了(2003)金民第1649号判决书,开发商退还他的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没有钱,2003年8月,刘某到法院执行局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委托河南未来拍卖公司拍卖这几套房产。 为了安全起见,未来拍卖公司负责人白某跟刘某一起到房管局核实了这几套房源。白某称,拍卖法规定,不管是什么东西,不管是谁委托的,他们都要再核实一遍法院委托拍卖这几套房子。经过房管局工作人员再次核实确定没有问题后,拍卖公司开始实施拍卖程序。 刘某称,第一次拍卖没人要,第二次拍卖,他和另外一个人把这6套房子买了下来,对方买了一套,他买了5套。未来拍卖公司给刘某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金水区法院给他出具了裁定书,一起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递交到郑州市房管局法规处,法规处出具了回执。拍卖活动结束,法院给刘某出具了全部应当出具的手续,整个过程正式结束。 刘某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一份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金运大厦21层N、P、R、H、F座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并过户给刘某。落款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 金水区法院实施拍卖,办证时发现已有人备案刘某介绍,2005年他拿着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找到房管局办证科窗口,工作人员让他准备所需材料,并称现在办证很麻烦,需要好几个月。交完材料后又等了一个多月,刘某再去办证时,工作人员称,经过他们查询,F号房子有问题,一位王某已在他们预售科做过备案。对于执行的其他4套房子,因为跟F号在一个法院判决书上,因此无法办理。如果办理,必须由法院出两个单独的判决书才行。 听到这话,刘某生一脸懵圈。这F号房的信息是他跟法官亲自在预售科查询的,房子是开发商的,又经过评估拍卖,执行局还核实过两次,拍卖公司也核实过,怎么可能别人已买并且备案呢? 经房管局多位领导研究后,确实有人已经备案,他们给金水区法院发审查建议函。 刘某到金水区法院,工作人员称,的确接到房管局的审查建议函,他们也没想到会出现这种情况。当初查封时说的是开发商的房子,那是民庭查封的,在审判阶段查封,到他们执行局接手时又去核实了两遍,都说没问题,这才评估拍卖,拍卖公司之后还到房管局核实后才拍卖的,法律程序全部走完了。 法院称,既然法律程序全部走完,事情他们就不再管了,因为他们每个案件都是这样办的,只需要把协助办证的执行通知书交给房管局,对方签了字给他们有回执,工作就完成了。 房子另一个“主人”,购买时早已备案7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房子的另一个主人王某。 王某介绍,1999年他的父亲出于对金运大厦的投资返租宣传,投资购买了金运大厦的写字楼,并以他的名义于2000年3月与金运公司签订了金运大厦21层E、F、G号房屋的购买合同,之后结清了金运大厦21层E、F、G号房屋全部房款。由于金运大厦在投资回报返还时出现违约,王某的父亲监督金运大厦项目部把他们购买的房产合同在郑州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王某介绍,现在想起来,感谢父亲当年的先见之明和风险意识,为他在以后漫长的诉讼和争取权益过程中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条件和事实基础。后续金运大厦陷入诉讼泥潭而烂尾。他们也和大多数业主一样,盼望着金运大厦起死回生。 王某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05年3月,他父亲从金运开发商获悉,自己所购房产中的F号房屋被金水法院查封了,原因是有一位叫刘某的业主在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金运开发商后胜诉,申请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金运开商的房子,其中就有王某所购房屋中的F号房屋,将进行拍卖后清偿金运公司的债务。 王某父亲在拍卖前主动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说明了F号房产购房合同已在郑州市房管局备案,王某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并多次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房源是房管局提供的为由,不予理睬。 2006年8月22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以“异议人未取得异议房屋的产权证,且未对异议房屋占有使用”为由予以驳回,并强行拍卖案外人王某名下的金运大厦F座房产。
双方争夺的房子,已经破烂不堪 王某介绍,他们了解到,金运大厦目前还处于烂尾状态,而且因为烂尾违约产生纠纷的债权人就有一二百个,其中就有和他们发生纠纷的刘某。因为金运大厦烂尾,购买人都在通过法律或其他渠道挽回损失。 王某介绍,为此他跟刘某还到房管局进行协商,该局法规科科长解释说,争议的F座房产的购房合同已经在房管局系统中备案,买受人是王某。刘某起诉的是金运大厦,胜诉执行也应该执行金运大厦未出售房产。如果F座给刘某过户,他们就犯了规则性错误,并劝刘某找金水法院执行金运大厦其他的房子。 刘某当时提出来,当年出具未出售房子证明时,金水法院前来反复核实过,拍卖公司也来核实过,未出售的房屋信息是房管局提供,并非他本人提出的,现在突然出然F座有人提前备案,过错不在于他,而在于房管局。 王某称,通过这件事,他明白了,他争取F座房产的条件还在,一是金水法院并未真正执行完毕,二是房管局登记簿信息系统显示F座是他的房产,只是开发商还没有办理完房产证的程序。此后,王某开始了他的法律诉讼,至今已诉讼了十次。 同一套房子,两个法院分别判给一家王某告诉记者,2010年他因与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渠道,2011年8月29日,王某办理出金运大厦1号楼1单元21层E座、G座房产的房产证。因F座被金水法院查封,当时暂未办理。
王某介绍,当时金运大厦出现房子谁占着就归谁使用的乱象。当时,他认为手拿购房方合同,又有法院裁定,便决心入驻F座房产,并找工人把F座房门焊死,把F座和相邻房产G座打通,造成事实占有。刘某报警后,警察说房子是谁的要由法院决定,房门被打开。期间,双方你争我斗多次。 王某介绍,他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程序,随后郑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因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申请执行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一案尚未执行终结,故还不能认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给赔偿申请人王某造成损失,驳回了他的国家赔偿申请。 王某介绍,他后来了解,法院的查封是有时效性的,过了3年法院查封的还未执行完毕的房子就失去法律上的执行效力。他突然意到,到2019年,他们两家争夺的这套房子已经过了14年,刘某还没执行完毕,也就是说,他的执行裁定在房管局早已失效。同年王某在二七法院执行局申请对金运大厦F座房产恢复申请执行。经过多次反映,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达恢复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公司21层F房产过户王某。 王某于2020年11月10日办理了F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权334790号。至此,王某终于取得了这个争议房产的不产权证书。 王某介绍,他是金运大厦第一个办理出房产证的,其后有几十个业主也办了房产证,用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权益。 涉案这套房子到底归哪家?纠纷不断升级双方都认为对方占了自己的房子,双方多次使用“非常”手段相互报警,民警让两家到法院解决,而不应该打架斗殴。 2020年11月,王某办下房子产权证后还把产权证发刘某手机上。事后,刘某起诉王某,让二七区法院撤销他的判决书。法院称,两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受到平等保护,驳回刘某的起诉。2022年6月,王某起诉刘某,说自己有产权证,刘某侵占房屋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二七区法院下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书: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下发了终审裁定书,认为王某有产权证。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二七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为: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现房屋登记人为王某,刘某继续占有该房屋,侵害了王某享有的所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搬离涉案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刘某30日内搬离F座房屋,将房屋归还王某。 刘某随后上诉到郑州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刘某申请再审,再审驳回了刘某的请求。 刘某介绍,现在,二七区法院依据判决书要求他腾房,并且给下达了腾房裁定书,要求在7月7日腾出房屋。他至今尚未腾出,二七法院执行局也没来强制执行,事情看似又“搁浅”了。 刘某说,房子是开发商的,当初金水法院进行查封时反复到房管局核实过,执行局核实过两次,拍卖公司又核实过,最初的未出售房源是房管局提供的。如今这套房,金水法院、二七法院各判给不同的“主人”,两家人十几年来在争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互斗”,一路走下来,太劳神、太辛苦、太无助,也太心酸。到底是谁的错?又该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受该生效判决的约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熊若楠律师介绍,刘某可以不搬离案涉房屋。金水区法院的相关裁定已明确将案涉房屋过户给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七法院认为刘某侵害了王某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要求其搬离案涉房屋,中级法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显然金水区法院的裁定和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在对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上存在冲突,执行实际上已陷入僵局,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终结执行。 这起本不复杂的房产争夺官司最终如何圆满解决,记者将持续关注。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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