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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刘女士反映,称她在老凤祥(通化门店)工作期间,为顾客试戴彩金手链时产品卡扣出现损坏。公司因此要求赔偿并扣除她当月绩效工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她认为公司的赔偿和离职处理办法不合理。“六月底我给顾客正常试戴手链的时候,一动卡扣里面的弹簧就出来了,我也是有工作经验的,就是卡扣本来有问题。”刘女士告诉记者,出现问题的商品是之前的存货,她认为货品质量存在问题,不应由销售人员承担维修赔偿。此外,刘女士还表示,6月15日左右她曾多次向公司领导汇报下月离职,7月15日在办公软件提交离职申请也全部审批通过,期间一直正常开展工作,但公司却认为她是“急离”。并要求她承担货品赔偿460元外再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她签字同意相关报告后公司才给办理离职证明并退还入职押金,以赔偿扣款为由“卡”离职。7月24日,华商网记者和刘女士一起来到门店了解相关问题。该门店店长和公司(陕西宝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所有员工在入职前都进行过业务培训,其中包含珠宝鉴定、货品交接检查、货品损坏处理、损坏赔偿办法等,关于赔偿在入职协议中也有相关规定。公司认为刘女士出现问题后没有“主动承认”,赔偿加扣除绩效的金额已经是老员工酌情减少后的金额,目前涉事货品卡扣已经更换,这部分损失和维修公司无法全部承担,需要销售刘女士承担,维修赔偿的问题不解决,就无法办理离职和退还入职押金。“六月中旬说完离职,沟通了几次以为她不走了,那现在就算‘急离’。而且当时情况店里有监控,如果货有问题也不可能交接班那么多次都好好的。”该店店长告诉记者,之前刘女士在工作期间也经历过赔偿事宜,快离职这次才“不认”。随后店长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员工入职相关培训的签字单,刘女士的签字也在其中。对店长的这一说法,当事人刘女士并不认同。她表示,交接班只能看外观,并不细致,虽然之前因离职事宜沟通时说过赔偿有关的“气话”,但自己依旧认为货品卡扣零件存在质量问题不应该自己赔偿,公司更不应该将赔偿与离职“捆绑”,影响自己后续工作。经记者协调不再扣除绩效 但维修赔偿金额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刘女士提供的一份当月员工绩效表格中,多项考核与货品损坏无关,但她的绩效却显示为0。公司为何扣除工资中与货品损坏问题无关的绩效?将赔偿与离职“捆绑”是否合理?经记者咨询与协调,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刘女士是老员工,可以不扣除绩效并按照正常离职处理,赔偿金额双方酌情协商。“按正常离职走完程序,入职押金会退还。但是,赔偿问题必须先协商解决,不然无法做离职交接和后续其他事宜。”随后,双方就珠宝货品质量和公司赔偿机制等专业问题进行协商,但赔偿金额问题仍未达成一致。且采访期间,当事双方都未向媒体提供相关视频和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约定。7月25日,经协商,双方均表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后续华商网也会持续关注。律师:用人单位没有充足证据的 不能让员工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且无权拒绝劳动者离职 货品损坏维修费用该谁承担?公司是否可以因此“卡”员工离职?记者咨询了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佳。崔律师分析,公司主张刘女士应当赔偿手链维修费用,应当举证证明该手链损坏的原因确系刘女士操作失误,如果不能证明刘女士的操作失误,公司将无权要求刘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刘女士的责任导致手链损坏的,公司可以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在向刘女士发放工资的时候按照限额规定扣除相关损失。另外,公司无权拒绝刘女士离职。刘女士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可离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刘女士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对劳动者方没有附加条件,刘女士随时享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刘女士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可离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刘女士办理离职手续。刘女士离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如果公司拒不配合与刘女士办理交接工作,造成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如果因为劳动者没有办好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话,公司也有权利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或者为刘女士办理其他离职相关手续的,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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