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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澄城法院就一起酒驾引起的交通肇事案宣判,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时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2595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8日19时30分,被告人张某参加邻居喜宴中饮酒,醉酒后驾驶一辆机动车沿澄城县庄头镇某村道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人何某、凌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凌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61.15mg/100ml。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过规定时速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因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凌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向两名被害人或其家属赔偿共计19.8万元(保险公司有向被告人张某追偿的权利),不足部分952595元由被告人张某负责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本案被告人张某心存侥幸,目无法律,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最终发生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家庭破裂。自己不但锒铛入狱,而且需要赔偿受害人百万损失。此案也警示所有人:赴宴慎饮酒,酒后禁驾车;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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