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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我市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20日,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及资助标准
缴费渠道及方式
新增参保 征缴系统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参保登记: 1、“线上”参保: 个人自助进行参保登记: 微信搜索“陕西医保”小程序→更多服务→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提交。 下载“陕西医保”App→查看更多→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提交。 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提交。 2、“线下”参保:需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指定地点办理参保登记。 特殊人群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原则上以学校(校区)为单位,在学籍地参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已在身份认定地参保,可以不在学籍地参保。 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市的医保待 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 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我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大学生参保缴费启动时间与我市集中缴费时间同步。 4、其他 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 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待遇享受期前,参保人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申请退费的,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由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联系方式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对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或拨打2112366咨询。 税务咨询电话 医保咨询电话 临渭区:2080523 临渭区:3130008 高新区:2666711 高新区:2369691 华州区:4736013 华州区:4737178 经开区:8188897 经开区:2369691 华阴市:4611215 华阴市:4625354 潼关县:3823864 潼关县:3818180 大荔县:3261253 大荔县:3253016 澄城县:6733223 澄城县:6731811 合阳县:5510065 合阳县:5886213 蒲城县:7207903 蒲城县:7207582 白水县:6128952 白水县:3108392 富平县:8210071 富平县:8218119
渭南市城乡居民2023年医保待遇解读我市城乡居民2023年各级医院住院起付线、支付比例及年度限额
在省内住院(含本统筹区)非急诊且未转诊的,支付比例在本统筹区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下调10%,跨省住院非急诊且未转诊的,支付比例在本统筹区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下调20%。 我市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政策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正常分娩每例定补1000元,剖宫产每例定补3000元。双胎及多胎分娩的,每增加一胎基金支付限额增加30%(以首胎定补额度为基数)。 我市城乡居民门诊费用报销政策 1、普通门诊统筹: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统筹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就诊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支付比例为60%,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支付比例为70%,普通门诊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人。 2、“两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病360元,糖尿病3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限额以最高的为准。 3、院前检查及急诊: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前5日内产生的,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检验费用;在入急诊(观察室)72小时内转入住院治疗的急诊费用;因治疗需要,参保人住院期间转其他医疗机构产生的检查检验费用,以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参保人在急诊抢救治疗期间发生死亡的,产生的医疗费用按60%报销。 4、中医门诊:
我市城乡居民特药报销政策 纳入我市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总计211种,不单设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不受门诊慢特病病种限额限制,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参保人在住院、门诊和特药定点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5%,剩余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60%。
我市城乡居民慢特病政策
(来源:渭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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