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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具有临渭区户籍或取得临渭区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临渭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乡居民(含在临渭区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集中缴费期: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20日(具体开征时间以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发布时间为准),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缴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缴费及资助标准 (一)参保缴费标准:我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为102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二)参保资助标准:全区居民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享受多重身份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参保资助对象身份认定时间以当年12月31日为准。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出。 2、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200元资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出。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其中省级资助45元、市级资助45元,区级财政继续执行上年度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资助后剩余部分费用由资助对象个人自行缴纳。 4、对本区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渭南市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渭卫健发〔2023〕96号)执行。 四、缴费渠道及方式
五、新增人员 区税务局征缴系统中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办理参保登记。 1、线上办理 微信搜索“陕西医保”小程序→更多服务→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提交。 下载“陕西医保”App→查看更多→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提交。 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提交。 2、线下办理 可前往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22、23号)窗口、各街镇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办理后工作人员应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按照区税务局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区税务局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六、特殊人群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原则上以学校(校区)为单位,在学籍地参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已在身份认定地参保,可以不在学籍地参保。 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 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我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大学生参保缴费启动时间与我市集中缴费时间同步。 4、其他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七、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参保人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申请退费的,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由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八、联系方式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咨询或拨打3130008咨询;对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临渭区税务局咨询或拨打2080523咨询。
(来源:渭南市临渭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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