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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卫某某在韩城市新城区龙门新村为儿子操办婚礼期间为营造婚礼热闹氛围,燃放升空类烟花和鞭炮。公安机关对违规行为人卫某某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临近国庆,针对近期城区结婚、门店开业等情况增多实际,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连日来,市公安局未雨绸缪,主动作为,以“零容忍、零懈怠、严处罚”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以实际行动为全市人民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
“十一”国庆期间,各位市民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共同打造文明韩城。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市公安局将依规依法处理直接燃放人员行为,同时追究相关协同人员(出售人员、提议人员、协助施放人员)的责任,做到发现一家,查处一家,绝不姑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龙门镇:108国道以东、108国道黄河大桥以南、黄河西堤以西、二电煤专线以北。西庄镇:108国道以东、大韩路以西以南、下郭路以北。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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