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现公布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协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旨在通过示范引领,引导普惠金融增量扩面、提质增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会同有关方面创新工作协同机制,加强组织保障,细化工作任务,共同推动普惠金融改革和服务创新。
二、加强政策联动。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加大配套投入,并协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当地监管局加大相关支持,推动财政金融政策形成合力,撬动更多资源投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
三、打造特色示范区。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坚持目标导向,落实落细示范区建设方案,因地制宜探索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有效途径,优化普惠金融服务创新模式,建立普惠金融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树立标杆、打造样板、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以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为引领,有效拓宽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引导金融资源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名单
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分档予以奖补。奖补基准为:东部地区每省每年3000万元,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每省每年5000万元。奖补分为三档:第一档绩效系数为2,第二档绩效系数为1.5,第三档绩效系数为1。确定为示范区的计划单列市,奖补资金为每年3000万元。
地区 | 第一档奖补标准 (绩效系数2) | 第二档奖补资金 (绩效系数1.5) | 第三档奖补资金 (绩效系数1) |
东部地区 | 6000万元 | 4500万元 | 3000万元 |
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 10000万元 | 7500万元 | 5000万元 |
计划单列市 | 3000万元 |
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各省分别排名后确定奖补档次,第一、二、三档个数各占25%、50%、25%。具体分配情况如下:地区 | 省份总数 | 第一档省份个数(25%) | 第二档省份个数(50%) | 第三档省份个数(25%) |
东部地区 | 8 | 2 | 4 | 2 |
中部和东北地区 | 11 | 3 | 5 | 3 |
西部地区 | 13 | 3 | 7 | 3 |
合计 | 32 | 8 | 16 | 8 |
绩效考核包含示范区成效和各省成效两部分。示范区成效考核占比50%,包含5项指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各省成效考核占比50%,指标同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西藏自治区仅考核全市(自治区)成效(占比100%),指标同上。各项指标分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逐项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每项指标得分,汇总各项指标总分确定该省的奖补档次。确定2-3个示范区的省份,示范区成效以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进行排名。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银行牵头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或银保监会确定的全国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地区,予以适当加分。若考核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若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况,除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外,酌情取消该省下年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调降下年奖补档次。2022年仅考核2021年各省成效。自2023年起,按要求考核示范区成效和各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