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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促进烟花爆竹“零燃放”示范县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潼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 除以上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周边50米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⑥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310国道入潼西口牌坊处。 二、公安机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行政审批、纪委监委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摔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六、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本通告自2023年10月26日起实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来源:潼关警讯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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