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县养犬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全县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及全县各景区为养犬重点限制区,其它区域为一般限制区。
二、全县各级各类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在重点限制区内,居(村)民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在重点限制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个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犬只迁移到一般限制区饲养。
四、重点限制区内的单位因公务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圈(拴)养,设置明显的养犬标识,有专人管理,不得出门遛犬。
五、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对所养的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未经畜牧兽医部门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六、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园、广场、绿地、景区、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幼儿园、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浴池、游乐场、候车室、疗养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使用束犬链,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领,未系束犬链的,视同流浪犬处理。
八、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散放犬、流浪犬和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进行捕捉收容,无人认领的,交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养犬人饲养犬只十五日内未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十、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十一、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拴养、圈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公共区域养犬、地下车库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十三、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未使用犬绳(链)牵引或者犬笼约束的、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的罚款。
十五、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的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十七、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合阳公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