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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及《渭南市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渭市字〔2023〕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蒲城县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2日起全域全天禁放烟花爆竹;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域全天禁售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戒,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违规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公安机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行政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商务局、民政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和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八、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县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烟花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燃放。 九、倡议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举报方式:110报警电话、3337503应急管理局电话。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原《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蒲政通字〔2020〕8 号)同时废止。
蒲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来源:蒲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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