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及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详情如下: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质量,提升西安绕城高速通行能力,提高城市物流配送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以及《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工作要求,现就西安市过境货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禁止在西安绕城高速(含)以内区域通行。
二、限制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可以通过S02西安外环高速(南段)、G3021临兴高速(外环高速北段,原西咸北环线)、G6521榆蓝高速、S30水阳高速、G7011十天高速等路线通行。
三、以下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运车辆。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邮政快递专用车。
四、目的地或始发地在西安的非过境载货汽车,应遵守《西安市公安局关于绕城高速载货汽车早晚高峰限行措施的通告》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相关规定。
五、西安市此前发布的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六、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截止。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违规驶入禁行路段的过境货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批评教育,不予处罚。2024年1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过境货车,由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柴油货车尾气对大气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工作要求,现就西安市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区域通行管理规定
(一)柴油货车通行管控区域划定
1.一类管控区:西安市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含西咸新区部分)。
2.二类管控区:以西安市三环路为界并向外延伸,东至210国道(不含)、101省道(不含),西至高新区、未央区与西咸新区交界,南至107省道(不含),北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内的西安市行政区域。
3.三类管控区:一类、二类管控区以外的西安市行政区域。
(二)管控区域通行车型及时段规定
1.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全时在二类、三类管控区通行;每日22时至次日7时可在一类管控区通行,7时至22时禁止在一类管控区通行。
2.国IV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二类、三类管控区通行,禁止在一类管控区通行。
3.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三类管控区通行,禁止在一类、二类管控区通行。
二、西咸新区区域通行管理规定
(一)柴油货车通行管控区域划定
1.一类管控区:世纪大道(含)以南,咸户路(含)和钓鱼台路(含)以东,沣景路(含)以北,沣柳路(含)以西围合区域。
2.二类管控区:一是渭河以南,新西宝高速以北、西安绕城高速和福银高速以西,渭河南岸河堤路从福银高速至沣泾大道(含)、世纪大道(含)、沣柳路以东围合区域。二是渭河以北,渭河北岸河堤路从包茂高速至沣泾大道段(含)—望贤路—文林路—文林路西延段以北,沣泾大道(含)以及咸阳城西快速干道—211国道包括北塬一路、自贸大道、正平大街、吉元大街段(含)和包茂高速以东,泾永路(含)、西咸北环线以南,高陵区与西咸新区分界线以西围合区域。
3.三类管控区:一类、二类管控区以外西咸新区区域。
(二)管控区域通行车型规定
1.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西咸新区区域内通行,三环路以内西咸新区部分按照西安市一类管控区时段规定执行。
2.国IV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二类、三类管控区通行,禁止在一类管控区通行。
3.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三类管控区通行,禁止在一类、二类管控区通行。
三、其他管理规定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邮政快递专用车不受本通告规定限制。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管控区域的柴油货车,由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柴油货车,应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柴油货车通行证件,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四)西安市政府可根据西安市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五)遇西安市启动重污染应急或臭氧污染管控等应急措施时,按照相关应急管控通告执行。
(六)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8号)。
(七)西安市此前发布的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截止。
特此通告。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