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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滨镇西头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段鹏辉酒驾问题。2022年11月23日,段鹏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4月24日,段鹏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紫荆街道办三义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王新刚酒驾问题。2022年9月16日,王新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2023年2月22日,王新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孙镇焦庄村党员孙红阳醉驾问题。2021年3月8日,孙红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2022年5月11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23年1月17日,孙红阳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4.龙阳镇小寨村刘刚强醉驾问题。2021年12月16日,刘刚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023年5月5日,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3年8月29日,刘刚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通报指出,上述4起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党员纪法观念淡薄,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顶风违纪、以身试法,最终受到党纪国法严惩,教训极其深刻。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知敬畏、以案为镜省吾身,时刻紧绷纪法之弦,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为了自身、家人和他人的安全和幸福,牢固树立“生命无价、严禁酒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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