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普查对象:
您好!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请您单位依法如实独立提供相关信息及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您单位信息严格保密,相关数据将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