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中心使用过期化妆品 陕西公布6起化妆品违法案件
为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陕西省药组织开展了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各地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典型案例。
案件一:合阳县某美容养生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6月,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阳县某美容养生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放的“相娥花语净肤导出液”已超过使用期限。给予:1.没收相娥花语净肤导出液2瓶(折价90元);2.罚款6000元。
过期化妆品可能会导致皮肤过敏,其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案件二:凤县某美甲美睫店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4月,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美甲美睫店经营的甲油胶系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该化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符合免除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涉案化妆品,免于罚款处理。
案件三:西乡县某化妆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案
2023年10月,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沙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市局案件移送线索,对西乡县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未标明批准文号的珀莱雅精醇烟酰胺粉。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未标明批准文号的“珀莱雅精醇烟酰胺粉”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给予:1.没收未经注册的珀莱雅精醇烟酰胺粉1瓶;2.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为典型的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案件,通过在特殊化妆品“组合”产品中掺杂(正规标签标识特殊化妆品+未经注册备案化妆品)销售,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组合”为同商标标识产品,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产生误解。
案件四:榆阳区某酒店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9月,榆阳区新明楼市场监管所检查发现,榆林市榆阳区某酒店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3500元。
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产品溯源、违法线索追踪、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的重要保证。本案中,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进货台账记录,造成问题产品追根溯源困难。
案件五:汉台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案
2023年11月,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违法线索交办单,反映汉台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店被抽样的染发膏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对苯二胺”等检验项目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且事先无法得知被抽样的染发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在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免除行政处罚。
案件六:西安市碑林区某化妆品经销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2023年5月,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化妆品专项检查中发现,西安市碑林区某化妆品经销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待售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9盒。经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9盒;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