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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 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域范围内的下列地点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城区禁止燃放范围:S201省道白水河大桥以北,李家卓小区、桥沟大桥沿线以西,北井头村、李家卓村沿线以南,西寨村、任家山村沿线以东; 2.国家机关、部队驻地、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档案馆; 3.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城区道路、其他地下空间; 5.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50米以内; 6.仓库、输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50米以内; 7.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8.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除第二条规定区域外,县域内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四条 县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事宜: 1.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允许燃放鞭炮类烟花爆竹,总量不超一万响,禁止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婚丧嫁娶活动允许燃放鞭炮类烟花爆竹,总量不超一万响,禁止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使用车辆在行驶途中严禁燃放,其他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在指定区域内燃放。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由燃放任何类型烟花爆竹。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白水县公安局 2024年9月3日 (来源:渭南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