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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7日10时50分许,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00F**#“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仓颉路德邦物流东侧辅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路口拟驶入仓颉路主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左转弯驶入东侧辅道的蒋某某驾驶的陕E531**#“五菱”牌轻型箱式货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案例剖析: 在此事故中,姜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法律规定靠道路右侧通行,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法行为: 当事人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交警提醒:车辆是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希望广大群众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减速慢行,确保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通行,做一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 (来源:白水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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