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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渭法院依法审结了三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对其中一起根据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对主犯同时宣告了职业禁止。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查明,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王某作为渭南某驾校负责人,伙同多名驾校教练以“包过”的名义在驾照考试时收取驾考学员3000至6000元左右不等的考试作弊费用,先后组织20余名学员在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由被告人刘某、被告人郭某刚等人通过给驾考学员穿戴针孔式摄像头、入耳式耳机、无线电收发器等设备进入考场,在考场外通过考生身上穿戴的摄像头看到考题,再通过考生携带的无线电收发器和入耳机报送考题答案的方式作弊,帮助考生通过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或科目四考试,非法获利共3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等十六人组织学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利用孔式摄像头、入耳式耳机、无线电收发器等作弊设备进行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等十六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七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刘某等十六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同时,为有效防止各被告人再次犯罪,人民法院并对被告人王某发出职业禁止,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与驾考培训相关的职业。
法官提醒 考试作弊行为侵害了国家正常的考试制度和管理秩序,妨害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治。法官再次告诫广大群众,驾考的目的在于驾驶人认真学习安全文明出行知识。机动车驾驶员以作弊的方式侥幸通过考试,不仅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违背了考试的公平性,触碰了法律红线,同时还可能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驾考教练员应坚守职业道德和底线,知法守法敬法。督促学员掌握驾驶理论知识、坚守职业操守和规范,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来源:临渭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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