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无云 发表于 2012-6-5 17:28

谁来保护这一集体企业资产不被居心叵测的人侵吞?

近半年来,在渭南城区传得沸沸扬扬的海家封堵QQ村工地大门,索要天价拆迁补偿的同时,有好事者查阅了相关行政法规和资料。表明海正在使用和出租房屋属牛羊肉合作商店的集体资产,所占土地使用权在临渭区食品公司名下,而海却以所有者的身份强行要求开发商对其拆迁与高额补偿,蓄意侵吞集体财产的意图昭然若揭。 1、牛羊肉合作商店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临渭区清真寺管委会2006年向时任曹市长所报的材料称,“临渭区清真牛羊肉合作商店,成立于1956年公私合营时期,由渭南市清真寺和6位个体劳动者出资,出劳动工具合资建成,行政归口到临渭区食品公司代管。商店在册职工12人,是集体性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上述材料表明,牛羊肉合作商店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为渭南市清真寺和6名个体劳动者。2、牛羊肉合作商店资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是个别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企业负责人或者某一个出资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第四十条: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十一条: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第四十二条: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上述行政法规表明,牛羊肉合作商店当年的出资,以及在几十年企业发展过程中增值的部分,应当由渭南市清真寺和6名出资者共同所有。3、牛羊肉合作商店出资者或继承者均享受企业发展过程中资产增值的成果集体企业资产不是企业负责人的财产。牛羊肉合作商店成立毕竟时间过去了50年,当年的出资者有的可能还健在,有的可能已经作古了,但他们的后人还在,按照宪法和继承法,他们的后人应拥有财产继承权。牛羊肉合作商店财产属劳动者集体所有,但海家却企图以所有者的身份侵吞出资者和本企业职工的集体资产,实在令人震撼。上述情况表明,既然牛羊肉合作商店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财产处置就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按照集体企业财产相关处理办法解决,不应以封堵工地大门等非法手段,达到恶意侵占的目的。

carcassi 发表于 2012-6-5 18:11

这事不好说啊。

平凡的世界 发表于 2012-6-5 18:44

貌似有些人,纯粹是因为有了利益纠纷才进论坛发帖的,以前没见过,也不了解,是非曲直无从考证,如果真的有理应该去法院起诉!

自由王国 发表于 2012-6-5 20:49

估计只有政府出面才能保护集体资产不被流失!{:6_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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