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宏信小区物业管理混乱的血泪控诉
本帖最后由 怪叔叔 于 2012-6-11 12:08 编辑关于宏信小区物业管理混乱的血泪控诉主管领导: 应宏信小区大部分业主之托,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由宏信置业所开发的位于人民街121号的宏信小区。因以下事件找物业、开发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都相互推诿,无法给以明确的解决,都是稀泥抹光墙糊弄人,希望能为小区业主做主,主持公道,给予下面一、二、三明确答复。一、宏信小区的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建设标准,绿化面积、容积率、车位、消防是否达标?如一旦发生火灾,搞得不好的话,实在是害死人的!消防安全令人堪忧!二、现实存在的问题,墙体多处裂缝,开发商不顾小区业主生活质量,在自营的酒店楼上安装了几个大功率的换风机,噪音肆虐,一楼商业门面房租给装潢公司,好几个小型工厂作坊里的撕心裂肺的切割机、电钻机、铁锤敲打金属超负荷噪音碰撞声、广告公司喷绘油漆释放的甲醛等肆无忌惮令人毛骨纵然,严重干扰侵蚀小区业主的身心健康、草芥人命!三、物业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取得相对应的资质证书,收费是否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没有在收费地点公示,亮证收费及管理服务内容等,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现在收费是物业费每平方0.7元,电费每度0.65元,水费每方3.6元,电梯运行费每月45元,设备运行费每月35元,垃圾费每月10元;收费一次性预收3个月,物业服务基本为零。完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无保安),近百万的资产已被小偷搬家,无监控、无绿化、无健身器具,无车棚,车辆乱停乱放。售后服务拖拉,环境卫生脏乱差。小区业主怨声载道,通过不同渠道投诉,杳无音信。难道相关部门、负责人听不到!为什么?是否这个圈子已取得了某种平衡达成了某项交易!还是某个程序中、环节中存在利益分配!?这是共.产.党的天下!难道一些人可以肆意妄为践踏法律与不顾,无人能管?四、物业管理 广义的物业管理泛指一切有关房地产发展、租赁、销售及售租后的服务。狭义的含义则指楼宇的维修及相关机电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管护,治安保卫、清洁卫生、绿化等内容。理论上可总结为:由专业化的企业组织,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为物业售后的整个使用过程提供对房屋及其设备、基础设施与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它是以经济方法为房屋、居住环境、物业维修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经济的服务。 (1)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完整的物业,指已建成、验收合格、已投入或即将投入使用的物业。 (2)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人,即物业的业主和用户,包括同住人、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3)物业管理服务的投入能对物业实现提升其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寿命,完善物业环境,使其正常使用,力争保值、增值。 (4)物业管理是一种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市场经营型的服务。 (5)物业管理同社区建设密切关联。物业管理可以同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卫生小区”建设结合起来,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优秀物业区域,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统一。 期望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责成开发公司配齐小区相关配套设施,采取招投标竞选物业公司,定期征求业主委员会对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全体业主呼吁在合理、和谐、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创建文明、安全、卫生的小区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8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全省相应等级的基准价(《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附后)。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理顺高层与多层物业服务费的比价关系,每两年公布一次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我也想知道 像这类问题应该找哪个部分反映? 不是渭南的吧? 貌似现在的物业公司,除了收费和出卖业主利益,再无其他用处! 这么差?!!那西二路北头那个 宏信家园 还是不要考虑了哦 {:6_189:} 这种房买了会后悔死
这个不了解情况,不敢不多说 应向当地社区、办事处以及市区城建局物业管理处反映问题,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实话说,现在大家都居住不同小区,普遍物业管理公司实在不怎么样,物业管理行业运行不规范,政府不作为,业主与物业矛盾突出,影响社会和谐和安定,牵扯每个人具体利益,问题往往久拖不决,容易出现事情激化。 真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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