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 发表于 2012-12-9 11:15

闪婚的代价

    马女士结婚3日便离家与丈夫曹先生分居,起诉离婚。曹先生同意离婚但反诉要求马女士返还彩礼。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双方各自的诉求。  马女士诉称,她与曹先生经人介绍相识3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3天,她发现双方脾气不相投,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便开始分居。为解除精神痛苦,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曹先生同意离婚,但称婚前他给女方两万元彩礼钱,反诉要求马女士返还。对此,马女士不同意,辩称彩礼钱用来买了衣服,已经花完了。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于离婚均表示同意。因双方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按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马女士与曹先生离婚,马女士返还曹先生彩礼两万元。

萌主 发表于 2012-12-9 11:26

闪结闪离

楼主,你好 发表于 2012-12-9 11:45

结婚非儿戏啊

微胖界美女 发表于 2012-12-9 12:02

最好别闪 腰闪了都够疼的 更何况婚啊

我叫小青年 发表于 2012-12-9 15:08

现在的年轻人啊 哎

铁匠徐 发表于 2012-12-9 17:33

年轻滴朋友们,今天来相会。

只做一件事 发表于 2012-12-10 11:06

没办法说,也不知道女人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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