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美 发表于 2013-5-20 08:55

信用社员工工作失误 华县一农妇被冒名贷款

  近日,华县读者谷爱兰向本报反映,去年11月,她到建行华县支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被告知有一笔信用社贷款归还时逾期,故而,个人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从未贷过款的她多次找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华县信合)讨要说法,华县信用联社出具了不良记录与她本人无关的书面证明,但因不良记录的存在,她依然不能正常办理购房按揭。
  
  莫名进入“黑名单”
  
  5月13日,华县瓜坡镇一小饭馆内,正忙碌的谷爱兰放下手中的活儿。“已经找了无数次了,没结果,房贷还是办不下来,不行,我只能到法院告了。”提起此事,谷爱兰很气愤。
  
  谷爱兰说,去年11月,几经商量他和丈夫决定在华县县城购买一套房产,付完首付款后,谷爱兰到建行华县支行办理按揭手续,却被告知她曾在金堆农村信用社贷过一笔款,还款时已超过约定还款日期,因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房贷按揭手续。她立即前往华县信合查询。经查,产生不良记录的贷款发生在2009年3月23日,金额为1万元,还款日期是2010年11月30日,已经逾期。
  
  “我从未去过金堆,也没在信用社贷过款,为什么信用社却有我的贷款记录,还无端上了黑名单。”谷爱兰说,为查明被冒名贷款的原委,半年来,她多次找到华县信合,但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华县信合:系工作失误
  
  在建行华县支行,记者了解到,由于谷爱兰个人征信系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建行不能批准其房贷申请及其他贷款申请,若这笔不良信用记录确不是因她本人逾期而产生,则应由不良信用记录产生的金融机构出示相关证明,并逐级上报,在中国人民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方可贷款。
  
  谷爱兰说,5月3日,华县信合向她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记者看到:谷爱兰,女,现年32岁,本人名下在金堆社贷款1万元(贷款于2010年11月30日已还清),形成不良记录,经核查系我社系统上线时身份证信息录入错误,与本人无关。
  
  在华县信合,办公室主任金亚玲表示,此事将由风险部和监察室相互协调,调查处理,若确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将对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王鹏曾是金堆信用社的信贷员,现已调至其他信用社,致谷爱兰个人征信系统出现不良记录的那笔贷款系他办理。他说,他与谷爱兰的姐夫关系较好,当日,她姐夫带一女性前来找他办理贷款,并说这是谷爱兰,他根据身份证和该女性长相,认为就是谷爱兰,并为其办理了1万元的贷款。至于华县信合出具的书面证明,他及监察室一工作人员均称是出于人道主义,为的是谷爱兰能顺利办理购房按揭手续。

  市人行:华县信用社应负责
  
  对于华县信合就此事的解释,记者来到了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工作人员康振勇说,各金融机构应该对它们所上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只是对其负责监管,并将数据收集、整理等,从而实现数据共享,方便各金融机构查询公众的个人信用报告。华县信合既然就此事出具证明,并盖有公章,那么,他们就应该对此事负责。
  
  康振勇建议,当事人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个人信用报告,向经办业务的银行提出异议申请,由经办银行协调处理。若经办银行对此置之不理,则由当事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提出异议申请,收到申请后,他们会立即进行核查,并更正错误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同时,他还提醒,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已于3月15日正式施行,希望社会公众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信贷业务申请表,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和信用卡等,养成良好的信用交易习惯。一定要保存好个人信用报告,防止信息泄露,或被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合理使用。
  
  律师:信用社责任不可推卸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魏新峰律师认为,从信用社工作人员对谷爱兰名下贷款虚假的确认,就说明信用社当初错把贷款计入谷爱兰名下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信用社的过错导致谷爱兰在银行征信系统有了不良的贷款记录,从而损坏了谷爱兰的名誉,也给谷爱兰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不便,从这个角度来说,信用社出具相应的证明直至帮助谷爱兰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是其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什么“出于人道主义”。就此问题,谷爱兰当然可以理直气壮的与信用社交涉,如对方坚持己见,可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Mr_Mervyn 发表于 2013-5-20 10:39

看最后会咋弄

wnghj766824 发表于 2013-5-20 11:26

信用社内部管理极其混乱不要和他以后打交道。

不三不四 发表于 2013-5-20 15:31

这该咋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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