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管家 发表于 2013-6-20 15:10

渭南交警支队停车大整顿之朝阳路拖车见闻

刚才开车路过印机南院那块的时候,看到交警在拖车,心想这老计也太悲了,严打第一天就撞枪口上了,随即让朋友下车去拍了几张照片。


我是朝西开的,这是在马路对面我自己拍的


朋友下车专门过去拍的


大拖车的车牌号还挺不错的,


这老计看来确实是有些悲啊


浪漫人生 发表于 2013-6-20 15:13

专门买了几台新拖车,不差钱

鸡蛋蛋 发表于 2013-6-20 15:21

被拖的车是因为乱停乱放吗

秘书小D 发表于 2013-6-20 15:26

鸡蛋蛋 发表于 2013-6-20 15: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被拖的车是因为乱停乱放吗

这个是肯定的了,该罚,支持交警队。

浪漫人生 发表于 2013-6-20 15:28

拖车人员是不是正式职工?是否有执法证?

是否按照交安法先劝离,拒不驶离才可以处罚

浪漫人生 发表于 2013-6-20 15: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亲的丫头 发表于 2013-6-20 15:36

支持整顿,支持秩序。

浪漫人生 发表于 2013-6-20 15:36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浪漫人生 发表于 2013-6-20 15:39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有我陪着你 发表于 2013-6-20 15:40

杯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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