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昂空气卫士 发表于 2013-8-29 16:40

男子和14岁女网友开房发生性关系被判4年

  霍邱李某很时尚,通过网聊认识了一位少女,二人竟然在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日前,李某被霍邱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年初,寿县女孩吴某和李某在QQ中成为好友,2月25日下午,吴某来到霍邱县城关镇,入住东郊旅社303房间。李某得知后赶来,在房间内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法庭查明,吴某出生于1999年11月17日,而李某却是1968年出生。李某辩称,吴某自称26岁,发生关系是吴某主动提出来的,他不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判处,故作出上述判决。
  


李员外 发表于 2013-8-29 17:46

这二货

金源(诗唯若) 发表于 2013-8-29 18:05

二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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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天 发表于 2013-8-29 19:54

没有背景的背背撒

リ笑盡滄桑。 发表于 2013-8-29 20:25

老牛吃嫩草

我想呀、想呀 发表于 2013-8-30 16:16

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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