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存折取不了钱,法院裁定乱用法条
本人于1993年10月27日在渭南市城区信用社三马路分社(现为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社宣化路分社)存款,至2000年9月27日累计本息共36700元,该社当时在本人存款时出具了盖有渭南市城区信用社三马路分社储蓄专用章的活期存折。1993年至2000年之间本人凭该存折在信用社进行了正常的支取。但2000年后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社宣化路分社否认存折的真实性,拒绝向本人支付存款余额。信用社的信用何在?本人于2014年5月20日将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联社起诉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存款为非法集资,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8条及140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起诉。但原告经过查阅法条,发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108条是关于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规定,140条是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与本案无任何关系。法院所作的裁定仍根据的是修改前的法律,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经过两年多,难道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官还没有学习到新的法律规定?12.31日出的判决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存款为非法集资。
我就好奇的是这里,非法集资????到底是个啥情况?
楼主说说法院怎么认定的这是非法集资 http://www.yewn.cn//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38.pnghttp://www.yewn.cn//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38.pnghttp://www.yewn.cn//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38.pnghttp://www.yewn.cn//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38.pnghttp://www.yewn.cn//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38.pnghttp://www.yewn.cn//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38.png
秘书小D 发表于 2015-1-8 17:37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存款为非法集资。
我就好奇的是这里,非法集资????到底 ...
因原告是信用社的职工,在93年领导的号召下将钱存信用社一专用的储户帐号里,信用社为原告及其他职工开有盖有信用社储蓄专用章的活期存折,97年后主任被罢免,直至2000年信用社新的领导否认了社里职工的存款行为,认为是该社当时的领导号召职工非法集资。但此笔账在信用社的储蓄专柜所存,现仍可查到。 证据充分滴话!!!上诉吧!!!
有存折竟然不被认可,信用社公信力何在?可通过媒体呼吁,引起有关部门关注。 当时以信用社的名义收钱,现在有问题了就说非法集资,存折和公章都不算了吗?二十年前都能在渭南买个房的钱,现在一毛都不给,有着么欺压储户的信用社吗?更可恶的是法院也不为民做主,官官相互就不怕有人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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