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职四种形式招生 预录取未注册仍可高考
本报讯 (记者 刘振) 2015年起,我省高职院校招生将进行重大改革,省内所有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包括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本科院校和成人高校,全部实施分类考试招生。今年各高职院校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本校在陕招生计划的50%。 省内高职以四种形式招生 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职院校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以后逐年增加,2017年成为主渠道。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省指导意见。 我省的分类考试招生以4种形式进行 第一类是单独考试招生。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和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均实施单独考试招生。各院校以单独考试招生形式进行招生录取,各高职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 第二类是综合评价招生。2015年起,除单独考试招生的高职院校外,省内其他高职院校均实行综合评价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新生在高考前进行,其中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者,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招生对象为“三校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主要依据为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结果。 第三类是实施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中,目前在职在岗且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获得县级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可免试录取。 第四类是实施面向“三校生”单独组织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省级统考及录取。它与上述对“三校生”的综合评价招生互为补充,进一步推进中高职衔接。 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不低于50% 我省指导意见中要求,2015年,各高职院校通过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本校在陕招生计划的50%。医学、师范、公安司法类等国控专业和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原则上不列入分类考试招生范畴。 各高职院校应于1月20日前上报本校分类考试的招生章程和综合评价办法,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单独考试招生、综合评价招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于4月15日前结束,4月28日前已预录取考生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4月30日前,省招办根据学校上报的实际报到注册考生信息,为相关考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并在陕西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 不得雇用中介机构介入招生 已经预录取而未报到注册的考生,其录取资格将自行取消,仍可参加包括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的考试招生;已经报到注册且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包括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的考试招生。 省教育厅要求各高职院校,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不得雇用在校学生及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不得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分类考试招生有关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杜绝一切不规范的招生宣传行为。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分类考试招生方式,是在我省2014年高职招生改革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去年,我省扩大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试点规模,6所国家级示范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规模由院校年均招生规模的20%扩大到30%;17所高职院校率先试点综合评价注册入学,录取842人;高职院校免试招收中职技能拔尖毕业生23人。(西安晚报)政策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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