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底蛙 发表于 2015-2-2 08:08

男子借走女友五千元 分手7年还200元被告上法庭

  7年前,任某先后6次从前女友处借钱,共计4900元。多年来,前女友多次催要,任某仅还了200元,被告上法庭后,任某辩解这些钱用于两人同居时的花销,对借款不予认可。

  七八年前,肖某、任某在西安打工期间认识,相恋并同居。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任某先后6次向肖某借钱,共计4900元,后二人因故分手。肖某多次向任某催要借款,任某2014年10月向肖某还款200元,剩余4700元借款一直未还。无奈,肖某向周至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周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肖某向法院提供了6张借条,对这些欠条,任某辩称,他向肖某借款用于两人同居时租房、买被子及日常生活用品等花销。当时肖某让他打欠条,他认为只是开玩笑,便胡乱在欠条上摁了许多手印。事情已经过去七八年了,他不知道欠条上的字是否为自己亲笔所写,手印是不是自己所按。另外,任某不仅不承认这些欠款,还拒绝进行笔迹鉴定。

  周至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肖某提交的6份借据,虽然任某不予认可,不承认借款的事实,法院认为任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任某应依法及时归还借钱。法院判决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肖某4700元欠款,如逾期未还,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西安晚报)

秘书小D 发表于 2015-2-2 16:16

还,一定要还。

劉住童年 发表于 2015-2-2 18:21

呵呵,有点意思。

暮然 发表于 2015-2-3 05:29

呵呵!女滴太那个啥了吧!
都能预料到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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