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一社区矫正人员勇救落水女孩 获减刑10个月
8月14日,因不顾个人安危,勇救落水女孩,宝塔区一社区矫正人员王小军获减刑10个月。这是该区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获得减刑。王小军2012年11月1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在宝塔区司法局枣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今年5月30日下午,王小军在开车回家途中,行至宝塔区枣园办事处裴庄村西河附近时听到有呼救声,遂停车跑到河边查看,发现一小女孩(李晨然,10岁,裴庄小学四年级学生)掉进村民挖过石子的深水坑里,情况十分危急。见此情景,王小军不顾个人安危,毅然跳入深坑中及时将小女孩救起,并送往枣园卫生院救治,检查无大碍后方才离去。其救人事迹被刊登在2015年6月8日的《延安日报》上。
宝塔区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15年7月29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并提供了王小军在社区矫正期间汇报记录簿、监督反馈情况登记表、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簿、年度考察表、提请减刑审核表、公示情况、感谢信、谈话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王小军减刑10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八个月。(延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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