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有企业——渭南祥龙水电,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我父亲姚明太于2015年7月份初被招工进入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的潼关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施工Ⅴ标项(代字营镇川城子村机井配套管网工程)施工队伍干活。2015年9月25日下午四点左右,获知我父亲在施工现场死于非命。该项目的招标人为潼关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办公室,施工单位是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我父亲从25日遇难至今对死亡的真正原因没有明确,对家属也未采取任何安抚措施,家属流落大街为政府添忧添愁。我们家属在无以言喻的悲痛下,强打精神着手了解,发现该企业违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规定:一、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渭南市祥龙水电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将该项目分包、转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郑建省,郑建省又将该工程发包给郑红亮。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该不良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应受到水务行政机关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其中第(七)项条件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经营中故意以不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方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从业人员未办理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撤销。1、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2、违反《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等材料 。 四、用人单位施工期间存在欠薪和欠缴社保金的事实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在施工中经常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五、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不能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依据《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提供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可办理延期手续”。我父亲在用人单位施工场地干活时死于非命,至今因用人单位未购置任何保险导致我父亲的善后事宜无法有序进行。六、施工单位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一般的抗御风险的能力该单位表态:“这次事件确实为工伤事件,应该参照工伤赔偿标准赔付。但是,公司没有能力赔付如此多的费用”。说明该企业没有一般的抗御风险能力。这样的企业能保障国家公共农业项目的健康稳定建设完成吗?出现意外,能保证国家公共项目平稳进行吗?如果影响了国家机关单位的公信力,还造成了社会的诸多不稳定因素,这样的企业还值得我们信任么?综上所述,希贵单位在百忙之余能严格调查渭南祥龙公司发包中标黑幕,严厉惩处有关责任人。以此,净化建筑市场,解决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巩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督促,施工单位作“人民放心”的良心工程。我们翘首以盼。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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