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宝 发表于 2015-10-29 11:00

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附解读)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即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全省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据了解,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转自:渭南新闻网)

解读:
   此次政策的出台,其实解决之前证明“你妈是你妈”的问题。也就是说,市民以后需要办理购房、购车、贷款、旅游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民政部门证明自己已婚或未婚。更不需要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大大方便了市民办事,同时也减轻市民的负担。
      另外,婚姻登记机关如需核实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可由相关部门与民政部门采取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办法进行核实。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与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查。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信息。
  那么,市民以后需要此类证明时该怎么办呢?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后哪个单位需要市民出具此类证明,使用单位可以到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核实,以公对公的形式进行核实,再不用老百姓跑来跑去。

8.40 发表于 2015-10-29 11:05

路过瞅两眼

西北独狼 发表于 2015-10-29 11:42

好事情,方便多了!

云沙爱 发表于 2015-10-29 11:44

这是好事啊!早就应该信息联网!

金钰 发表于 2015-10-29 14:16

路过瞅两眼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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