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院养子不尽义务 起诉至法院判支付赡养费
渭南大荔县年逾六旬的李老太患病住院,养子石某却未去医院探望、照料,无奈李老太将养子告上法庭维权。近日,大荔县法院审结这起赡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每年支付原告李老太赡养费2400元。法庭审理时查明,李老太与丈夫系再婚,共育有三子一女,其中长子石某与长女系石老汉和前妻的子女。李老太嫁给石老汉时,两个子女均年幼,后李老太和石老汉又育有两子,共同将四子女抚养成人。 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8日,李老太因病在西安住院14天。住院期间,李老太的其他子女在医院进行照顾,而养子石某未去医院探望、照料李老太。一气之下,李老太将养子诉至法院,要求石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同时给付护理费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老太诉请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的诉请合理,应予以支持。李老太生病住院期间,石某应当给予父母身心上的照顾,虽李老太生病住院期间,因其他子女看护照料而石某没有尽到照顾义务,但石某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并不当然产生费用,要求石某支付300元的护理费,法院不予支持。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由石某每年支付原告李老太赡养费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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