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报童 发表于 2015-12-9 08:51

华县一男子墙边撒尿被狗咬伤 获饲养人赔五万

  售交玉米秆后去墙边撒尿,谁知一条拴着的狗突然扑出咬伤人。12月6日,陕西渭南市华县法院杏林法庭审理了这起因饲养动物导致的损害责任纠纷,狗饲养人未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树立安全警示牌提醒他人,一审判其赔偿被咬伤者5万余元。
  
  华县奶牛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奶牛公司)常年面向社会收购玉米秆,收购过磅后由卖玉米秆人自行将玉米秆粉碎倒入饲料池,距饲料池不远处放置有搅拌机一台,搅拌机下拴养有一只大狗。
  
  2014年8月29日14时许,村民代某前往奶牛公司院内卖玉米秆,在排队过磅时,代某独自前往奶牛公司院墙处小便,在途经院子内的搅拌机时,不慎被拴在搅拌机上的狗扑倒并咬伤。由于伤势严重,代某先后在华县、西安等地住院治疗,花费巨大,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代某将奶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及精神抚慰等11万多元。
  
  杏林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奶牛公司在玉米秆饲料池附近拴养狗,作为狗的饲养人,有安全管束义务,被告应该能预见其饲养的狗可能会给前来交玉米秆的他人造成危害,虽然被告对狗进行了拴养,履行了一定的看护职责,但并未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树立安全警示牌提醒他人,且未对前来交玉米秆的村民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致使其所养的狗将前来交玉米秆的原告咬伤。故作为饲养和管理人的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同时也认为,原告代某作为附近村民,在交玉米秆时去被告院内院墙处小便时不慎被狗咬伤,其自身对被告院内拴养有狗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般过错,应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
  
  杏林法庭认为,代某所主张的11万多元的赔偿有不合理部分,最终认定了7万余元的合理诉求,遂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家中或单位饲养有动物的,请一定尽到有效安全管理义务,避免发生意外,造成他人损害。华商记者王培民
  
  

冰冰雪33 发表于 2015-12-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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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zi011 发表于 2015-12-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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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独狼 发表于 2015-12-9 09:41

好怕呀,沒把根咬伤,万幸万幸……!

洛雨·晴缘 发表于 2015-12-9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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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行天下 发表于 2015-12-9 23:50

狗把牛牛咬了?赔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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