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宝 发表于 2016-5-3 09:36

一条不超过40字的QQ消息,竟将他送进监狱,韩城男子好悲催!

本帖最后由 跳宝 于 2016-5-3 10:02 编辑

   网络配图  “现在大量招募圣战士前往中东圣战,欢迎有志之士一起加入光荣的事业,请加群***。”2015年12月9日10时许,从陕西韩城市某网吧群人数为2000人的QQ群里三次传出上述信息,经有关机关迅速锁定,该信息是明某通过自己的QQ号发布的。次日16时许,韩城市公安局在该网吧将明某抓获。
  
  韩城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抽调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了被告人明某通过QQ号发布恐怖信息的犯罪事实,并于4月26日进行了公开宣判。
  网络配图  韩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明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宣扬恐怖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结合被告人明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其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
  
  为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加强惩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制作、散发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恐怖活动罪”,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为人不论是使用传统的物理方式还是现代的网络媒介,只要其宣扬的内容属于恐怖主义,即构成本罪。因此广大网民在接受和转发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信息时,一定要甄别带有恐怖主义的信息,谨慎发布,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澎湃新闻网)

西北独狼 发表于 2016-5-3 09:39

罪有应得!

陆奥宾 发表于 2016-5-3 11:22

该,这种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就应该给惩罚

铁匠徐 发表于 2016-5-3 13:07

瓜皮货,脑子进水了~

正大光明 发表于 2016-5-3 15:46

人见利而不见害,鱼见食而不见钩。应得!!!

無為 发表于 2016-5-3 16:30

不学好!还招人学坏哩,坏怂

一路狂奔 发表于 2016-5-4 15:50

给唯恐主义者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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