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魔法师 发表于 2016-9-8 08:52

大荔城管被指乱罚款 罚五千可以“杀价”一千

  9月6日,几个商户向华商报记者反映,大荔县城管乱处罚,而且罚金数额可以讨价还价,说罚五千可以“杀价”一千成交。


  处罚没准数

  大荔县东大街是一条比较繁华的街道,有大大小小近三百家商户,小正(化名)就在此街上经营着一家商铺。不过,他遇到了一件窝火的事。

  “我卖手机有好些年了,之前在大荔县的其他地方开店。今年,我把店挪到了大荔县东大街。”小正说,“前不久,县城管有两个人来到店里,拿出了一个小本本翻了翻,然后说我门头没有申报,起初要罚500元,不交钱他们就不走。我之前开店的那个地方,也被以同样的理由罚过,但那里被罚了100元。我说为什么差这么多,对方说这里就是这个水平。后来我就和他们说了半天,最后交了200元,他们给我开了一张罚款收据,上面写的罚款依据是《陕西省市容管理条例》27条。”
  
  另一个商户告诉华商报记者,他还被罚了1000元,“我这个店比小正的店大一些,当时也是有两个城管来到店里,张口就要罚5000元,也是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交了1000元。但他们在开收据时,里面并没有写明处罚的依据。”

  处罚依据不清楚

  随后,记者见到了大荔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的段队长,他说:“我们处罚是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他们应该是在店外面摆放了展品。再有,有的商户随意变换门头,不向我们申报,这也是处罚的对象。‘条例’中有处罚的上限和下限,我们是根据门头面积确定处罚金额,不存在讨价还价,也没有处罚任务。商户要更换门头,向我们申报时还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华商报记者查询没有《陕西省市容管理条例》,而在《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27条中规定: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30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被处罚商户告诉记者,他们并没有上面所说的行为,不清楚城管处罚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华商网)


西北独狼 发表于 2016-9-8 09:52

看新闻!

渭南之光 发表于 2016-9-8 11:39

发帖必知道内情,请跟踪报道

强子回家 发表于 2016-9-8 22:19

现场管理的自由度!

老砖头 发表于 2016-9-9 01:53

大荔??了解这个地方的人都知道.就是外样子.那个部门都哈得松疼.交警.更是如此.一进大荔你就能感受到贵宾待遇,三步一岗,用不了几里路,就有警察同志向你敬礼,总能在肉里挑点骨头.就是行驶在外山间小路上.都有交警时刻保护你的安全.

一阵轻风 发表于 2016-9-9 11:48

它要讲理就不叫大荔了

轩轩 发表于 2016-9-12 07:24

问政今天叫县委书记给大家一个说法……

此生有你 发表于 2016-9-12 22:15

不讲理的大荔县。

华州人 发表于 2016-9-13 06:38

要讲理就不是大荔人,他们说的条条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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