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盖世英雄 发表于 2017-12-5 11:02

江苏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你怎么看?

12月1日,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这4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案由等事项;不仅如此,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儿童乐园等。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http://img3.myhsw.cn/2017-12-05/xx7k8zea.png?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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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立即引发舆论热议。网友近乎一边倒的支持,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不值得被同情和理解,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现在是全球共识,有力的预防和震慑犯罪行为才是根本,公开信息正是有益尝试。但仍有质疑之声:这可能会涉嫌侵犯隐私,影响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另外,此做法是否涉嫌“一罪二罚”,是对已服刑结束的性犯罪者继续贴“犯人”标签。《新京报》评论称“此举初衷虽好,程序却有重大瑕疵。”: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但凡是牵涉公民权益的事情,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这样的‘公开’和‘禁入’,应是‘自上而下’的一整套动作,而不是某个地区的‘突然创新’。”

国内相关探索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制定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2017年8月,上海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这是全国首个特定行业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业机制。在该区,有过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国外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该项制度目前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广。韩国,2008年开始实行“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奸强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你对公开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怎么看?

自己的盖世英雄 发表于 2017-12-5 15:35

个人觉得法院这个判例开了全国的先河,是一个好的判例。值得全国法院借鉴。

专业打脸 发表于 2017-12-5 20:18

支持公开,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此信息决定应聘者是否适合从事相关工作!

自己的盖世英雄 发表于 2017-12-5 20:20

专业打脸 发表于 2017-12-5 20:18
支持公开,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此信息决定应聘者是否适合从事相关工作!

谢谢{:qqemoji1:}

专业打脸 发表于 2017-12-5 20:21

清雨落曦 发表于 2017-12-5 20:20
谢谢

我只是说出自己的观点。而恰巧和您一致而已{:qqemoji1:}

自己的盖世英雄 发表于 2017-12-5 20:23

专业打脸 发表于 2017-12-5 20:21
我只是说出自己的观点。而恰巧和您一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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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野 发表于 2017-12-5 20:30

清雨落曦 发表于 2017-12-5 15:35
个人觉得法院这个判例开了全国的先河,是一个好的判例。值得全国法院借鉴。

看来,我们的价值观还是差不多的!!我赞同!!没说不让他们融入社会,只是不让他们工作的环境接触未成年而已!够好了,还想咋??没把他们枪毙了就够仁慈了!

自己的盖世英雄 发表于 2017-12-5 20:32

夏野 发表于 2017-12-5 20:30
看来,我们的价值观还是差不多的!!我赞同!!没说不让他们融入社会,只是不让他们工作的环境接触未成年 ...

谢谢支持{:qqemoji1:}

自己的盖世英雄 发表于 2017-12-5 20:33

夏野 发表于 2017-12-5 20:30
看来,我们的价值观还是差不多的!!我赞同!!没说不让他们融入社会,只是不让他们工作的环境接触未成年 ...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孩子遭遇伤害完了家就毁了{:qqemoji9:}

小瓶盖1025 发表于 2017-12-6 00:55

虽然说宋朝盛行的“刺配”是是酷刑不人道,但是用到那些强*犯尤其是性侵未成年的人渣身上一点都不为过!公开身份和限制职业都算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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