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 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63万
原标题:男子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63万元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江讯 男子黄某在河边钓鱼,没想到却发生了悲剧:因为钓鱼时身处高压线下,不慎触电身亡。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5月7日,黄某与朋友韦某等人前往柳江区进德镇一条小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黄某被高压线电击倒地,韦某等人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黄某送往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属于柳江供电公司经营管理,事故发生时,该地点附近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通往河边的小路边草木茂盛,严重遮挡行人观察高压线的视线。因此,柳江供电公司作为事故地点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电公司则认为,黄某是否因触碰高压线路触电身亡存疑,仅有医院的死亡证明,未经公安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不足以证明其是触碰高压电身亡。且该地点高压电线高为4.85米,符合有关规定中关于10KV高压输电线路通过交通困难地区应高于4.5米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地点已经悬挂有警示性标志,且柳江供电公司只是电力运营企业并非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安全警示牌的义务。同时,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手持3米多长的鱼竿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应由黄某自己承担。柳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出具的出诊记录单和死亡证明书及证人证言,均证明黄某因触电电击伤休克死亡,柳江供电公司对黄某死因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在本案中,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性,仍到高压电下垂钓,鱼竿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身亡,其行为属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柳江区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法官水平如此之低!亟需给法官普法!!胡判糊涂僧错判糊涂案,社会风气就是被这样带坏的!按照这个逻辑,以后在马路上走出了事,也可以起诉市政公路部门和交通局 无赖就是这么惯出来的 按照这个逻辑,酒驾撞树,起诉酒厂;起诉造车厂和汽车销售公司;还要起诉市政园林,树上未挂牌提示危险;起诉导航制作和销售公司,导航未事前提示前面有树------- 这个案例非常有意义。他传递出一个信息,就是鼓励大家多起诉,对方没责任也不要紧,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在马路上摔死的大爷,要起诉路政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要承担过错责任。在河里淹死,要起诉河道管理部门,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样死者的丧葬费就都有了无过错赔偿责任,开了无耻的先河!!!尼玛!
高压线下钓鱼,触电死了要供电所赔,呵呵,若一个人吃饭噎死了叫谁来赔?种地的,卖粮的,还是做饭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开了无耻的先河!!! 又一个躺枪。“保护弱势群体”可以,但不能越界,助长反公共道德的风气。现在也是怪了!出点事后先看看能讹谁!?高压线下钓鱼!有点常识的会在下面钓鱼吗?法院也是既然供电公司无责任,为何承担60%责任!不通理! 以后想轻生的、患绝症的照此办理,家人还有赚头。应该追究鱼的责任!这同被老虎咬死一样,法院根本不应受理,这样判,只说明规章制度是废纸。自杀的人去跳楼,家属可以起诉开发商或业主。这样判以后想死的去高压线下钓鱼!社会风气就是这样败坏的。社会风气就是这样败坏的。 请问法官:鱼塘的经营者有责任吗?鱼有责任吗?为何不分摊赔偿义务?电力公司无过错(对地距离、安全告知)界定准确,但赔偿责任反而成了主要责任,何来公平?我们理解同情弱势群体,这是正义,但这也是纵容,会让部分人无底线践踏法律的公平。法律首先是公平的原则。 以后生财之道处处有,开车撞了人,汽车厂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吃饭噎着了,卖粮的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喝水呛着了,自来水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