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热线 发表于 2018-1-2 11:51

打击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

渭南市公安局打击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领域内的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属于我市公安机关管辖,且查证属实的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犯罪案件线索。第三条 下列犯罪线索,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涉及食品药品类>;(二)生产、销售假药;(三)生产、销售劣药;(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十)假冒注册商标<涉及食品药品类>;(十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食品药品类>;(十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及食品药品类>;(十三)假冒专利<涉及食品药品类>;(十四)侵犯著作权<涉及食品药品类>;(十五)销售侵权复制品<涉及食品药品类>;(十六)非法经营<涉及食品药品类>; (十七)污染环境; (十八)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 (十九)擅自进口固体废物; (二十)非法捕捞水产品; (二十一)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二十二)非法采矿案; (二十三)破坏性采矿案。第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奖励办法:(一)举报的内容属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二)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四)公安机关或者行政监管部门已经掌握的线索再举报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属有奖举报范围的。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举报电话:0913-2126990,传真:0913-2126990,邮寄地址:渭南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电子邮箱:wnsyzd@163.com ;微信公众号:渭南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举报犯罪案件线索,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尽可能详实,便于查处。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第六条 对举报的犯罪案件线索,由市公安局统一受理,填写《举报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犯罪案件线索登记表》,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原则,交办县(市、区)局办理。受理举报线索的县(市、区)局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及时报市局备案。市局应当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标准确定奖励金额:
(一)侦破一般性案件的,奖励1000-3000元;(二)侦破重大案件的,奖励3000-5000元;(三)侦破特大案件的,奖励5000-10000元;(四)举报人有特别突出贡献的,经市局批准,对举报人的奖励可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破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第九条 需要给予奖励的,由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并根据举报人的需求选择以现金发放或转入举报人指定帐户的形式发放奖金。第十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一条 对故意谎报警情或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热线 发表于 2018-1-2 14:19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领域内的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环境与食品药品农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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