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银行卡为上游电信诈骗集团提供帮助,陕西三人获刑
实名办理银行卡就能赚钱?这样的“生意”听起来似乎非常诱人,殊不知背后竟另有隐情……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刑庭审理了这样一起通过出售个人银行卡,为上游电信诈骗集团提供帮助的案件。2019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上线“老李”,得知办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赌博可以赚钱,遂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蔡某某,提出以每套300元至4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即银行卡与其对应的手机卡、网银密码器或者U盾和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蔡某某陆续向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收购了28套银行卡,随后转手给曾某某,获利4000元。黄某某通过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获利600元。曾某某将收购来的银行卡再次转手给上线“老李”,获利9000余元,并听从“老李”的安排,通知下线售卡人员及时销户,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2019年6月,该3名被告人发现黄某某所提供的某张工行卡中留有上线人员进账的1.9万余元,遂将该笔钱取出挥霍并将此卡注销。同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所提供的某张农行卡被用于收取电信诈骗赃款80万元,随后被迅速转移,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到被告人曾某某指示后将该卡销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滞留在他人银行卡内的款项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被告人曾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收买并非法提供信用卡资料,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因该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罪名,故按照较重罪名处罚。
最终,被告人曾某某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被告人蔡某某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来源:华商报)
这种帮助也敢提供?
罪有应得
自己明明知道是犯罪的还要去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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