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3489 发表于 2020-10-27 14:42

嫌酒店提供的汤勺脏,陕西一男子持刀划伤酒店老板的脸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对持刀伤人的被告人付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4月26日11时许,汉中一男子付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某酒店吃饭时,因嫌弃该店老板王某提供的汤勺脏而将汤勺扔在地上,为此和店老板王某发生争吵。后付某某挥拳击打王某,王某侧身躲开。王某的妹妹王甲见状,持餐厅压票据的竹条击打付某某,付某某从行李包内取出一把折叠刀后冲向王某。
厮打过程中,付某某用折叠刀将王某脸部多处划伤,王某的父亲王某某上前阻挡被付某某将左脸划伤。随后付某某被王某、王某某等人控制。
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被锐器致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胸部损伤属轻微伤;被鉴定人王某某被锐器致左耳廓贯通伤属轻微伤。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另查明,依据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案发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寄语:法律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伤害他人,身有疾病也不是随意滋事的原因,触犯了法律就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来源:二三里)

烤鸡糊涂 发表于 2020-10-27 14:47

随身带刀子?

海棠未眠 发表于 2020-10-27 14:48

这男的先动手,打不过直接拿刀捅,绝了

明亮用店员 发表于 2020-10-27 14:50

勺子脏给老板反应一下,直接碰地上一般人也做不出来

西峰一夜雨 发表于 2020-10-28 05:13

秦地鲲鹏 发表于 2020-10-28 10:06

都要生活,何必为难别人!

朵子妈 发表于 2020-10-28 11:06

该说啥好呢,一个巴掌拍不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嫌酒店提供的汤勺脏,陕西一男子持刀划伤酒店老板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