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1 发表于 2021-7-13 16:53

网曝陕西一男子多次盗用女同学照片,配不雅照发朋友圈!警方已介入

案情回顾:7月12日下午,陕西西安,有豆瓣网友发帖称,其高中男同学李某某(化名)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女性同学、大学辅导员老师的照片,并配上不雅图片和污言秽语,对她们进行诽谤。从当事人李某某朋友圈截图看到,相关朋友圈每次都会发满9张照片,照片中有的是女性的生活照、外出旅游的照片,有的会夹杂裸露、不雅图片。其中,有两次朋友圈还配上了带有侮辱性和诽谤的文字:“给你们看看每次出门都要xxx的女孩”、“去年达成目标,起码x过一次”…

1.实在是有点想不明白,这种举动太恶心了,也不知道是何居心。竟然在短短半年时间内,被李某某诽谤的女性人数已经超过十人,而且基本上也是无差别的,既包括女性同学老师…其实,李某某作为大学毕业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按道理说应该有知识、有文化,素质也比较高,却没想到也发生了类似侮辱、诽谤的事件,好在相关受害人没有忍气吞声,据悉,目前受害者已经联合起来,准备通过法律手段捍卫权益…

2.本案中,根据现有的信息,李某某至少有7次在朋友圈发布女性的照片,涉及人数超过十人,通过照片、配上不堪入目的文字,进行诽谤和羞辱,有关行为不仅涉及人群人数广,造成了他人名誉受损,影响就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状况,相关行为无疑已经涉嫌违法了。
具体来说,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警方进入调查之后,即使李某某的行为不涉嫌犯罪的,只是单纯的行政违法,或将面临着10日的行政拘留和500元的罚款。

3.实际上,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讲,李某某有关行为极可能构成犯罪,有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或者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李某某盗用他人照片,并配上侮辱性的文字,在朋友圈公开发布,并将这些内容在线上线下大肆传阅和分享,属于公然侮辱他人,如果经司法机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涉嫌犯罪。
此外,由于侮辱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案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同,也就是说,必须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刑事案件才可能被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审理。


4.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从民事侵权角度来讲,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相关女生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
比如说,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也就是说,相关女生也可以考虑就此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我国法律明确的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公民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由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处理,具体结论以官方公布的结果为准。
#法律小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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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于极目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张海波123 发表于 2021-7-13 18:01

这个可以报警,明显侵权,诽谤,

∵了无痕 发表于 2021-7-13 18:53

侵犯了消像权!

我知足所以常乐 发表于 2021-7-13 19:36

看看现在的教育

劉住童年 发表于 2021-7-13 19:44

这个可以报警,明显侵权,诽谤,

一个条子 发表于 2021-7-13 20:06

。。。。。。。。。。。。。。。。。

小破孩 发表于 2021-7-13 20:07

唉,这都是啥人

敬由心造 发表于 2021-7-13 20:47

这人是不是有病啊

朵子妈 发表于 2021-7-13 21:12

变态,抓住严惩

我会幸福 发表于 2021-7-13 21:12

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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