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仍多次收购,渭南一男子获刑罚!
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2年4月,李某(盗窃另案处理)在白水县某太阳能光伏电厂盗窃作案三次,将该厂全新光伏电缆窃取后出售给王某。王某明知李某出售的光伏电缆系盗窃而来,仍收购李某出售的光伏电缆,并应李某要求现金支付四万余元。后王某出售了部分所收购的光伏电缆,其余未出售的光伏电缆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王某收购时光伏电缆价值42950元。案发后王某赔偿被害单位29000元,取得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先后三次收购他人出售的全新光伏电缆,应他人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价款,不作登记,不加甄别,主观上明知收购的电缆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王某从轻从宽处罚。综合王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购买物品要通过正规途径,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他人接收、转移、隐匿违法犯罪所得物品,切勿心存侥幸,因贪图一时之利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来源:白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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