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井某通过网络给他人转账4.9万元后认为是借款要求返还,法院这样判
没有借款手续,仅凭转账记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近日,白水法院速裁中心通过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井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24日井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张某转账30000元、19000元。之后张某一直未归还款项,井某联系不上张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到法院。庭审时,井某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转账凭证,主张由张某归还借款49000元,张某辩称,案涉款项不是借款,而是井某委托其在手机外汇平台进行交易的投资款,井某转账的49000元已按7:1的比例投资到该外汇平台,只是后来平台关闭,投资款无法收回。张某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其他人也通过自己办理了该外汇业务。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是井某转给张某的49000元是借款还是委托投资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井某认为是借款,就应对借款进行举证,但其仅能证明支付给被告49000元款项,并未提供张某有借款意思的相应证据,未完成举证责任,无法证明案涉款项是借款,亦不能据此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张某认为是委托投资款,就应对委托投资进行举证,但其无法提供井某委托其投资交易的相应证据,其举证仅能证明案涉款项49000元可能涉嫌诈骗,诈骗案件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井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借贷关系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方面:一是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借贷合意关键要素在于: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借钱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银行转账、红包等方式向他人支付款项,均不构成借贷;二是借款的实际支付。借款合同的另一个要素即出借人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一方出具借条,出借人并未实际支付借款,民间借贷同样不能生效。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这类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来源:白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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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尽量面对面说 牵扯金钱的,还是要弄清手续 不要随便借给别人钱 没有借款手续,仅凭转账记录提起诉讼 这种事情尽量面对面说 不要随便借给别人钱 为是借款要求返还 这种事情尽量面对面说 这种事情尽量面对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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