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梦江湖 发表于 2009-12-24 13:44

送人回家赔十万?请别让善心成为一种负担

据《扬子晚报》报道,一条“我比彭宇还冤,送同事回家赔了10万”的帖子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发帖人是南京市民檀先生,他送醉酒同事朱培训回家,次日早上朱被发现冻死在家门口。南京市浦口法院一审判决檀先生赔付死者家属10.6万余元,称送人者未完成护送任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檀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这条新闻一时又激起无数“好心没好报”的慨叹,更有人“痛心”地提醒:街上掉的钱别捡、路边老人摔倒别扶、醉酒的人别送……面对做好事的代价,人们满脸不解和茫然。“檀先生的官司”更引发了法院判决是否荒唐的争议,期待这场争议对人们化解“做好事的悖论”有所启示。
不必用道德辩护
笔者注意到,众多的评判都是用道德观念来为檀先生辩护,却很少用理性的法律的观念来看待这个问题。也可以说,檀先生从请朱先生喝酒的时候起,两者就产生了一种法律形式上的关系,也就是说,不管当时朱先生是死在什么地方,只要没有第三方的责任人,檀先生和朱先生共同喝酒的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有一点非常肯定, 朱先生的死亡与喝酒或醉酒有直接的责任。
檀先生自己也承认,当时朱是应檀之约吃饭喝酒,而且当天晚上散场以后天又下着雨,路很不好走。而按照一般的晚上喝酒习惯,天也肯定很晚了,所以檀才坚持送朱回家。檀先生这时候所做的就并非尽义务,而确确实实是一种责任。但是,檀先生并没有将朱先生送回家交给他的家人,而是送到了离朱家30米远的巷子口,经不住朱先生推辞就离开了。从这点上可以看出,檀先生其实并没有完全尽到责任。虽然后面的悲剧出现得有点意外,但从法律的意义上说,檀先生承担的正是那种“失职”的责任。至于有人认为的“人之常情”。我们只能说,道德和“人之常情”在法律意义上是行不通的。朱少华
惹官司一点不冤?
笔者认为,檀先生惹上赔偿官司一点也不冤。但其真正的过错,并非是送同事回家,而是让同事酗酒过度,导致醉酒冻死。恰恰相反,檀先生送醉酒同事回家,非但没有过错,反而是在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令人遗憾的是,檀先生未能将弥补措施做到细致、周全,如果将同事送进家中,交给其家人照料,或者将同事直接送往医院救治,这场悲剧就完全可以避免。
本案真正的罪魁祸首,是酗酒。因酒致死,这是对酗酒无度者最大的惩罚;因同事醉酒致死而成为被告,也是对陪酒劝酒者最好的惩罚。因酗酒过度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也是十之八九。本案再一次告诫人们:无论在任何场合,饮酒切忌贪杯,否则,既有可能伤及自己的生命,也有可能为他人的生命担责。 张西流
评判
责任不该一人担
做好事,难免有意外,但绝对不能将意外的责任推给做好事的人。据说,国外就有“好心人免责条例”来保护那些做好事的“好心人”,而我们却是通过法律将好心人的过错逼到绝路。真像有人所说的,以后不敢送醉酒的人回家了。我不送你,什么事都没有。我送了你,只要不送进家门,你出了事,都算我的。而按平时的情理和礼节,又怎么能够做到将人送到人家的客厅里呢?
檀先生做好事,是出了一个意外,但法律如果将他的“意外”进行判决,就会演变成所有人的分内事。在利害之间,想必大多数人只会采取逃躲来消除自己未可知的责任。如果说,对朱培训的死,那些和他一起喝酒的人要负有责任,那是说得过去的,但要让送其回家的檀先生承担次要责任,那无疑是一次错误的判决,社会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王军荣
反方
坏的示范效应
因醉酒冻死家门口,这样不幸的事谁都不愿意看到,但要让护送的同事承担次要责任,并且是以法律的名义,这样判决不仅令法律蒙羞,而且还让公众难以接受,更重要的是起到了坏的“示范效应”。应该说,护送的檀先生已经将工作做得很细致了。他将朱培训送到距离朱家约30米左右的巷口,看对方神志清楚,“坚持不要我送”,才离开,事后还打电话给其妻子。
送醉酒同事回家不是义务,是在做好事。而且也不会有人故意不将好事做好。如果檀先生能够知道会出事,他肯定是无论如何也要将其交给他妻子后才会离开。做好事被判有责任,让人想起彭宇案。自从彭宇案后,许多老人在街头摔倒了,却无人敢扶,即便是扶也要先找好证人。一次法律的不公正判决衍生出太多“道德无从着手”的惊惶失措。 前溪
谁还当好心人
通读报道不难看出,醉酒同事朱培训的悲剧,看似一场意外事故,实则潜伏已久,只是缺乏一根导火线点燃罢了。不幸的是,檀先生成了陪葬的羔羊。据檀先生说,自己到家后曾打电话给朱培训的妻子。但是,朱培训的妻子说,丈夫没回家,也找不到人。在笔者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朱培训倾吐的所谓“家里的烦心事”究竟是什么?一个人因为家庭纠葛醉酒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连性命也搭上了,这其中想必有着极大的内情可挖,一个“醉得很清醒”的男人会如此轻易死去吗?倘若弄不清朱培训“家里的烦心事”,就让檀先生充当陪葬的羔羊,显然有悖公平公正。
醉酒同事朱培训的意外之死,似乎再次印证“好心没好报”,谁还来当“好心人”?不错,从法律角度来看,檀先生确实有一定的连带责任,但判赔高达10.6万元是不是过重了呢?由此,不少网友无不感叹“以后不敢送醉酒的人回家了”,不仅如此,想必以后充当“好心人”的也凤毛麟角。街上掉的钱不敢捡,路边老人摔倒不敢扶,醉酒的人不敢送回家……难道社会就这样失序?道德就这样向下倾斜?  黄名金
观察
不能苛求预知一切
一些网友认为判决太荒唐,“如果不送,一点事都没有。”笔者以为,如果真的不送,恐怕不会是“一点事都没有”,只要死者家属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应该是大同小异,原因在于法院强调的是“护送、帮助义务”,如果不送,这种“不尽义务”的行为在法官眼中显然是更为恶劣的。
在本案法官眼中,进行了护送,但没护送到家里属于没尽到义务,这种认定是强人所难。公民必须要送同桌饮酒者回家,而且必须是送进家里,送到楼下都不行,这是法律规定吗?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了公民必须要尽这样的法定义务?如果真有这样的法定义务,必然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便。从新闻中,我们看到死者在生前并非烂醉如泥,甚至多次强调“不用送”,这种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更何况,我们又何以认定送到家里一定是安全的?法律体现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官不应该以“超道德”的标准来要求公民,否则,可能导致最低限度的道德都难以维护。就本案而言,若檀先生没有劝酒行为,我以为是不应该承担过多责任的。 欧木华
警方调查的死因很关键,朱是“醉酒后冻死”,而檀请朱喝酒,间接导致朱醉酒。当然陪他喝酒的人也有相应的责任,死者家属也可以将四人一起告上法庭。——唐迎鸾(律师)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酒友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承诺护送酒友回家,比如檀先生,曾向朱先生的妻子承诺会送他回家,他的承诺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义务。没有尽到义务,说明他存在过失。所以,法院判其承担一定责任。——邱鹭风(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浪漫人生 发表于 2009-12-24 13:47

呵呵,做人难,做一个好人更难!

淑女静 发表于 2009-12-24 13:49

确实,谁还敢做好人,依据在那里?

军军 发表于 2009-12-24 14:11

做一个好人更难!

w284597143 发表于 2009-12-24 14:23

看以后谁还敢请人吃饭~

深海蓝 发表于 2009-12-24 18:19

但其真正的过错,并非是送同事回家,而是让同事酗酒过度,导致醉酒冻死。

不要看表面现象,其中必要原由,好事还是要做的

翠玉轩 发表于 2009-12-24 22:25

哎~~~太蹊跷,为撒不送进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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