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铃儿 发表于 2010-4-19 15:23

小区车位权利之争(转载的)

文章太长。地址发给大家。希望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坛友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房地产信息网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人们觉得终于拿到了解决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的金钥匙,但事实并非如此。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表面上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似乎很明白、很容易掌握和操作。但哪些场地归业主所有?地下停车场地是业主共有的场地吗?有几个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能够弄得清楚?这就涉及到了问题的根本。田野上一只兔子有上百人去追,市场上有上百只兔子在出售却没有一个人去抢。因为田野上的那只兔子没有主人,谁抓到是谁的。如果小区的车位法律规定的很明确,那么就不会为此争抢不休了。
      从理论上讲,开发商通过拍卖的形式取得了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又投资建起小区的房子、设施,那么小区的土地、房子和其他设施都归开发商所有。业主买房后得到一个房产证、一个土地证,业主享有土地证使用权范围仅限于房子所在那幢楼占用的土地面积,其余土地使用权仍应当属于开发商。《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是说,道路、绿地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过户给业主,但法律直接规定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当然地享有其土地使用权,占用道路的汽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既然规定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应当说小区的主要地面基本上都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地面以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谁呢?地面以上5米、10米、30米、50米……的空中使用权又属于谁所有呢?这个问题似乎业主从来没有想过,这恰恰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既然地面的使用权归业主所有,推而知之,地面以下的土地使用权也应当归业主。再推一步,建在地面以下的地下停车场、停车库也属于业主所有。你认为如何?我认为是这样!开发商凭什么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下面擅自开挖停车场?只能理解为这是开发商应当提供的服务配套设施。但物权法没有规定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业主与开发商因此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权利争夺之战。
      国外一些国家对地下、地上土地使用权做出了明确的划分。遗憾的是我国土地法、民法等对土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研究还很不深入和彻底,这就为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埋下了纷争的种子。车位问题很复杂,但物权法的规定很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就使得大多数业主依靠物权法打破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坐庄垄断车位的希望大打折扣,博弈结果很难预料。按理说,物业公司仅仅是个服务角色的保姆,可它凭什么能够博弈过上千户业主呢?业主是一片散沙?真是耐人寻味!

老王头 发表于 2010-4-19 16:54

看不懂

金铃儿 发表于 2010-4-19 17:16

回复 2# 老王头

点击那个链接。就进入房地产网。是那里面的一篇文章。

让你恨我 发表于 2010-4-19 18:50

网站地址打不开。晕,这也争议?小区花钱买的个停个的呗。家属院按照就近合理的原则呗,地方不紧张想停哪停那呗,NND不能停出非人品问题呗

让你恨我 发表于 2010-4-19 18:50

网站地址打不开。晕,这也争议?小区花钱买的个停个的呗。家属院按照就近合理的原则呗,地方不紧张想停哪停那呗,NND不能停出非人品问题呗

金铃儿 发表于 2010-4-19 22:11

回复 4# 让你恨我


    不要直接打开。试着复制后粘贴到地址栏看看。
因为里面牵扯了一些新的物权法的内容。是北京市业主和物业打官司的。看看是有益的。

八夜 发表于 2010-4-19 23:51

具体在我们渭南实施起来就不知道怎么样了!!!

sxwnzh001 发表于 2010-6-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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