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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传来消息,结合国家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4月1日起陕西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陕西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政策要求持续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群众平稳度过了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平稳转段。
4月1日后,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同时,将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陕西省各级医保部门将不断完善经办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落实异地就医结算、长期处方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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